2008年9月1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投标时违规承诺 中标后愣不认账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诉太平洋财险返还保费140余万
本报记者 林敏

  近日,杭州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返还保费一案。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费1423405.11元。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4月,被告作为竞标单位之一参加原告下属三百余辆车辆的保险招标,并于4月13日向原告递交了《保险建议书》,其中投标报价为2628917元。2005年4月20日,被告又进行第二次报价,将投标价格降至1984760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如原告投保车辆在2005保险年度中满期赔付率不超过50%,被告将在该年保费优惠的基础上再优惠10%。
  基于被告上述的承诺,原告最终选择了被告作为原告车辆保险的保险人。被告中标后,双方确认原告的投标保费为1958332元,并约定如保险车辆中途退保,则扣减相应保费。
  2005年5月底,被告调高了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于原告三百余辆机动车的保险期限不在同一时段,在被告调整保险费率之后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必须按照新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用,导致原告投保车辆的全部保险费用达到2277200元(按投标时的车辆数量计算)。该金额超过了双方此前确认的保险费用1958332元。为此,原告与被告另行协商约定,如原告投保车辆当年期满赔付率低于50%的,被告承诺按原投标保费即1958332元收取全部车辆的实缴保费,退还因执行被告新费率而产生的保费差额人民币318868元,并约定如保险车辆中途退保,则扣减相应保费差额。
  2005年6月16日,原、被告就前述事宜签订一份《保险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确定被告为原告所有投保车辆的保险人,被告根据原告的投保要求,及时为原告投保车辆办理车辆保险。《协议》同时约定:1、原告投保车辆如当年满期赔付率低于50%,被告承诺保费优惠10%,即被告投标保费1958332元的10%(保险车辆中途发生退保、新增,则相应扣减和增加优惠保费)。优惠保费将在当年度保险期满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2、原告投保车辆当年满期赔付率低于50%的,被告同意按投标保费为原告投标保险车辆(以原告提供的投标车辆为准)的实缴保费即人民币1958332元(保险车辆中途退保,则扣减相应保费),并退还原告投标保险车辆因执行被告新费率而产生的保费差额即人民币318868元,在当年度保险期满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保险车辆中途退保,则扣减相应保费差额)。
  《保险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分四批对车辆进行了投保,向被告总共支付了车辆保险费用2156071元(按实际投保的车辆数量计算)。2006年6月30日,《保险合作协议》期限届满,经原告核算,原告投保车辆的满期赔付率低于50%。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按协议约定按实际计算的优惠保费并退还保费差额,但被告以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和监管政策,保险费率必须遵照保监会的要求执行、保险人不得给予被保险人任何退费和贴费为由,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保险行业的业内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以及签订《保险合作协议》时,对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是明知的。被告理应严格遵守法律及监管政策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提出相应的报价。然而令人遗憾和气愤的是,被告在明知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利用原告对保险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的不了解,恶意以违法退费贴费作为承诺参加招投标,并凭借这一违法承诺取得了中标资格,承接了原告全部投保车辆的的保险业务,违背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欺诈的故意。被告据此取得的不正当利益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评标过程中,原告正是将被告提出的虚假承诺作为区别于其他保险公司的唯一标准,才在被告提出的其他条件并不具有优势的情况下,选择被告作为中标单位。假如原告在订立协议之初,就知晓被告提出的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致使原告不可能获得约定利益的话,原告断然不会选择被告为原告车辆保险的保险人。
    被告太平洋财险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即使原告不选择被告,也会选择其他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因此原告没有损失。原告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代理人则认为,被告因无效合同而承担的返还责任是合同无效的一种法定后果,而不是以原告受到损失为前提的。在陕西省等一些省份,保监局的地方法规以及保险业的自律规则都明确规定,保险人欺诈误导投保人的,必须无条件退保。如果被告拒不退保,那么事实上,被告就实实在在地通过自身的欺诈行为获取了高额的不正当利益,并且可以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这样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不利于规范保险活动,更是对凭借虚假承诺取得巨额收益这样一种违法行为的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