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5月,王芳等8名女工与利红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一年之后,利红公司以货源不足为由,常常让她们“放假”、“停工”,且期间不发任何费用。 而每次“停工”的都是她们8人。种种迹象表明利红公司并不存在“货源不足”问题。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她们终于知道了其中的“猫腻”:原来由于利红公司招工计划失误,导致相关人员过剩,而利红公司担心其违约解除合同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便采取这种方法,以达到员工“自愿”、“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目的。 王芳等8名女工愤怒了。她们在提出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利红公司支付3个月的基本工资,并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而利红公司只同意支付3个月的基本工资,对其他要求则坚决拒绝。为讨公道,王芳等8名女工于2008年5月初,提起了诉讼。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是王芳等8名女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主动”是由于利红公司的恶意所造成,王芳等8名女工具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利红公司必须承担相关责任。法院遂判决利红公司向王芳等8名女工各支付2300元的经济补偿,并加付各2300元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