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深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两驾驶员都有过错判法却不同
同等责任“二八”赔偿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叶长杉

  两车相撞,小客车上的乘客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轿车所有人谢某和小客车所有人叶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章某不负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的判决,引起了谢某的不满,他的理由是,交警部门认定两名驾驶员负“同等责任”,但法院的判决却并不“同等”——他要赔付80%,叶某却只需赔付20%。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谢某的上诉。近日,辗转两年多后,此案终于尘埃落定,章某的父母拿到了因章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3483.50元的全额赔款。

  轿车撞击客车,客车乘客死亡
  引起这场官司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6年12月22日。
  那天,谢某驾驶自己的轿车从路桥驶往温岭江厦,在途经温岭市区九龙大道和北兴路交叉地段,因违章超速行驶,撞上由叶某驾驶的、违章超载的小客车,造成乘坐在小客车上的乘客章某死亡。
  经台州市和温岭市两级交警部门认定,谢某和叶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章某不负责任。
  对此,叶某觉得冤枉。他说,谢某的轿车严重超速,但办案交警没有测算车速和作出超速定性,肇事驾驶员在遇险时采取了错误的措施,不但没有踩刹车,反而踩了油门。叶某认为自己驾驶的小客车在事故发生时车速很慢,被撞时档位在2档,并没有违章。因此,叶某认为交警对事故的成因认定有误,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是轿车违规,应由谢某负全责。
  谢某对交警大队的认定无异议。他认为,既然是同等责任,那么在赔偿的时候也一样是“同等”的,即双方各负5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警认定“同等”,法院“二八”分责
  事故发生后,死者章某的父母于2007年5月29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谢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儿子的丧葬费13783.50元、死亡赔偿金146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合计237873.50元,扣除谢某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227873.50元。
  温岭法院在一审时认为,虽然叶某和谢某均属违章驾驶,其共同过失造成叶某车上的乘客章某死亡,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损害结果进行赔偿,并应互负连带责任;但谢某在造成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大,并认为应当由谢某负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叶某和谢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但从交警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知道,谢某在造成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大。
  最后,温岭法院认定,因章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63483.50元,判决由叶某赔偿20%计32696.70元,由谢某赔偿80%计130786.80元;在精神抚慰金方面,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确定由叶某赔偿8000元、谢某赔偿32000元。
  
  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有本质区别
  得知判决结果后,谢某不服,以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原审法院应予采信,应以事故责任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等理由,提起上诉。
  今年7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据实认定而未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谢某称在本案中双方应各承担50%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
  台州中院认为,实际上,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据此,台州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对此做出了解释。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警部门依职权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份处理事故的证据,而不是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责任分配。
  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可见,两种责任的内容和性质有着本质区别,不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简单代替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
  其次,在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少份额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交通事故中,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不能等同于“违章”,“注意义务”的违反才是过错的判断标准,而“违章”只是“注意义务”违反的一种表现。
  因此,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对包括交通事故认定在内的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