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看古代县官如何升堂审案
马慧玥

  肃穆的公堂,头顶着“明镜高悬”匾额的县太爷端坐在公案之后,如狼似虎的衙役分列两班,惊堂木一声脆响:“升堂——噢——”这样的场景,在影视作品中屡见不鲜。
  县官是一县父母,也是首席法官。在他之下,有一个由县丞、县尉以及主簿组成的“法官团队”。他们不是县官的私人幕僚,而是由朝廷指派,享受“国家公务员”身份与待遇的同僚。这些人或依职权,或经授权,以主审官的身份处理刑事、民事案件。

  击鼓原是下班号
  大堂前所设的那面大鼓,本来是为宣告县太爷下班所用,到明清时期才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
  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须先递状子。所谓的状子,官方称谓“诉状”,颇似今天的起诉书。这份状子,两造具备,案由与事实清楚,笔法老练,严格遵循着诉状的法定格式,极有可能出自持有官府颁发执照的法律文书撰写人——“代书”之手。

  口供、“五听”和刑讯
  如此一番折腾之后,方能进入正式的审判。按照审判程序的规定,先审原告,再审被告,其后询问证人。
  首先由原告跪在公案左边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将案由和事实陈述清楚。然后拘唤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边的被告石上,法官将根据原告的控诉,讯问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则询问证人。证人证言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证言与原告指控相吻合,则继续讯问被告;如证言各执一词,则使原告、被告、证人当堂对质。
  口供,主要指被告人的供词,在证据制度中占据最重要地位。古代法官对口供非常重视,审判程序围绕口供的取得进行,最终的判决也建立在口供基础之上。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五听”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早在西周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曰辞听,即所谓听其言词,理屈则辞穷;二曰色听,即所谓察其颜色,理屈则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其气息,理屈则气不顺;四曰耳听,即审其听觉,理屈则听不清;五曰目听,观其双目,理屈则眼神闪烁。以“五听”狱讼,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含有科学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结晶。
  刑讯则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古代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所谓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唐代,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只能击打背、腿、臀,且要求这3个部位受刑相等。刑讯不能超过3次,用刑总数不能超过200下。如果达到了法定的拷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便可以取保,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

  结案判词花样多
  案件审理完毕,即进入结案程序。古代对案件的审结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依据事实作出判决。与现代法院的制式判词不同,古人的判词非常简练,且透出强烈的个人风格。
  很多著名的判词流传下来,为后人所津津乐道。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便曾以一首七律为轰动一时的潍县僧尼私通案作判,判其还俗完婚。诗云:“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波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