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摩托车气嘴脱落 驾驶员撞车身亡
消保委:根据我省消法实施办法,只要产品对人造成损害,厂家就要担责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郑振华/文 配图:毕传国

  日前,江山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尽管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的各项装置作出了“符合标准”的检验结论,但死者家属还是得到了摩托车生产厂家的17万元经济补偿款。江山市消保委认为,只要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对人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责任。

  事件回放:

  摩托车意外撞车
  对于家住江山市碗窑乡的何某一家来说,今年6月20日是个不幸的日子。这天上午,何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前往衢州办事,途经衢州市柯城区某立交桥时,摩托车突然失控,何某连人带车撞上道路隔离栏并翻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柯城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技术检验。结果发现,摩托车的前轮胎气嘴脱落,导致轮胎漏气瘪胎,而车辆各项装置均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
  7月10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何某在行驶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及过错,该起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驾驶人何某无责任。

  生产者补偿损失
  因该起事故是单方面事故,何某亲属无法得到交通事故的相应赔偿,但在该起事故中,摩托车轮胎的气嘴脱落导致车胎瘪胎,对此,摩托车的生产厂家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8月18日,何某亲属来到江山市消保委进行咨询。消保委的工作人员仔细分析了《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认为何某亲属完全可以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4条的规定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何某亲属请求消保委出面帮助协调解决。
  江山市消保委受理后,当即找到生产厂商。8月26日,生产厂商专门组织了由总厂、轮胎厂及气嘴厂一共6人参与的事故处理小组赶赴江山。
  在调解过程中,厂方代表认为,何某当时驾驶的摩托车是先撞到隔离栏受力后导致气嘴脱落而发生事故的,还是因气嘴脱落而撞上隔离栏的已无法认定,因此,在没有对车辆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的情况下,难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只能在同情受害人亲属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鉴于厂方代表提出的观点,何某亲属同意在未对车辆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的前提下协商经济补偿事宜。当天下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摩托车生产厂商一次性补偿何某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抚慰补偿金等共计17万元。

  维权观点:
  江山市消保委秘书长阮志华认为,虽然事故车辆进行过技术检验,其检验结果也符合国家标准,但并非说符合标准的车辆就一定不会对使用人造成伤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4条规定的,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就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是只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使用人受害才能获得赔偿的。因此,该摩托车生产厂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