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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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走在全国前列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文 王志浩/摄

  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我国法制建设迎来了春天。1979年7月1日,随着地方组织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沿袭了三十多年的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由此获得地方立法权。
  这一年的12月19日,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诞生了。由此,我省的立法工作开始紧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迈开了坚定而有力的步伐。

  关键词:转变
  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

  1979年至今,我省共制定了608件地方性法规(包括杭州、宁波两市制定的),现行有效的200余件。其中,经济立法数量在立法总数中占50%左右。在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我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资源环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立法,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说,浙江的立法工作有几个显著的变化:首先是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其次是立法范围的扩大,由最初非常有限的事项逐步扩大到以经济立法为主,现在又转到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第三是从单纯地追求数量到以质量为核心;最后是立法举措的创新,立法工作逐渐向社会开放,形成了“开门立法”的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立法也处于“饥不择食”的状态,地方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被称为浙江立法的“大跃进时代”。有时候,一次常委会会议就审议通过五六件法规,有些法规仅审议一次就批准通过了。
  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法制建设领域,人们逐渐认识到“没有质量的数量,还不如没有数量”。我省地方立法由此进入了“质量核心”的时代,从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每一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均在50件左右,数量逐年稳定。
   “这一时期,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更加突出以经济为中心、服务民生,制定了一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法规;更加注重控制和限制公权、维护和扩大民权,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不适当干预;更加注重统筹各方利益,促进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更加注重遵循科学规律,突出浙江特色;更加注重维护法制统一,讲究立法的科学性、创制性。”丁祖年说。

  关键词:创新
  浙江立法的“全国第一”

  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也常常是“全国领先”——往往是国家立法层面缺少相应的规则或者没有成例可以依照。这也为浙江的地方立法发挥自主、先行、试验的功能,留下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因此,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浙江的立法极富创新精神,惊喜不断。
  在2007年3月之前,商号特别是知名商号被侵权的现象呈逐年蔓延之势,仅省工商部门接到的投诉,每年就有百余件。一些企业尝到了商号被侵权的切肤之痛,当中包括苏泊尔、张小泉、胡庆余堂等一批知名商号。
  2001年,苏泊尔公司发现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销售的“HOSDEN”牌压力锅,虽然没有使用“苏泊尔”的商标,但是在内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提示标签和锅盖上,均突出使用“苏泊尔”三个字。这个厂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因为当时对企业商号的保护与管理,在国家立法层面尚属空白。许多商号侵权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依法作出处理或者裁决。于是,浙江诞生了我国第一部商号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它结合浙江实际,把企业商号放到突出地位加以管理和保护,从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多个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创新和完善,从法律角度禁止商号“傍名牌”。
  这样的“全国第一”,在我省地方立法之路上屡见不鲜。当专利法仅对专利权制定了民事、刑事保护制度的时候,《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就提出了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了专利侵权现象;当合同法还未注重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时,《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就规定了对八大类的格式合同实施工商局备案制,使我省消费者告别拿“霸王条款”没辙的境遇;当我国还没有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首次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法律地位,解了农民生产经营中的“燃眉之急”……
  可以说,我省的地方性法规,都是顺应浙江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或者基于浙江特定的地理位置或环境资源而制定。它们既满足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切实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为我省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又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关键词:开门
  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到保障

  今年9月3日,衢州某司法鉴定事务所工作人员周柯生将自己精心准备的《对〈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一点意见》传到了“地方立法网”上。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专门网站,从2002年12月开始,我省每一部立法草案都会在这里公布,征集公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这种开门立法的方式,我省依然是“全国第一”。
  另一边,网友“竺雨达”则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个人对2009年的立法建议。他认为,城市犬类养殖、小区开设饮食店、住宅出租给公司等,都是目前小区中很常见的、扰民的、有悖和谐的现象,所以“必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浙江的“地方立法网”被称为永不闭幕的听证会,立什么法、怎样立法,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畅所欲言。到今天,我省的地方立法早已告别了“关门立法”的局面,立法殿堂向普通民众敞开了大门。
  开门立法中,立法听证是一种重要形式。2000年7月29日,律师郑剑锋在杭州大华饭店多功能厅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医患关系就是普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虽然医生的工作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但不能因此认为它就是特殊的,而应该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据悉,这是立法法颁布施行后,我国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当时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人士有近三百人,其中有特地从宁波、金华等地赶来的。省内外23家新闻单位的69位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报道。
  3个月后,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以高票顺利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第一次明确地将患者权益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同时还解决了精神赔偿、商品房住房面积纠纷等一系列消费难题。
  随后,浙江省又针对房屋拆迁条例举行了听证会。“会议室根本容不下那么多慕名而来的人,于是许多人站在会议室外面。当时天下着雨,可大家的热情很高,工作人员借了个大喇叭,才让所有人都能听到听证会的内容。”
  草案上网、听证会……浙江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越来越畅通。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民周南成和其他14名公民代表旁听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议程。当时,他最关心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正在审议。那一年,这是一件新鲜事。而现在,几乎每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都允许公民旁听。
  到了2005年7月,公民旁听延伸到了网上——省人大常委会建立起了人大常委会网络视频制度。从那时起,一些重要的常委会会议都会在省人大的官方网站上同步直播。与此同时,公民座谈会、网上交流等多种形式保障了公民的有序参与,我省的开门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
  如果说扩大公民的参与度让我省的立法工作更为民主,那么吸收专家参与人大立法并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就确保了立法的科学性。2005年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泛推荐的基础上,从我省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选出64名专家组成专家库。这些专家常常为解决立法的疑难问题提供“金点子”。
  今年8月1日,《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得通过。这部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审议时,有不少争议。如个人生活垃圾的收费问题,在征求意见时,有些人认为,适当向个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合适的;而另一些人说,作为公共服务的内容,个人生活垃圾处理的费用可以列入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最后,专家库专家经过论证提出,适当的收费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并不相悖,且收费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最后,个人收费制度被保留在法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