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偷电脑的时候,葛某打来过十几个电话。”这句话让葛某——原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盗窃罪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袁晴 卢佳丽
葛某原以为自己逃过了一劫,但没想到,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另外一件案件时发现了重要线索,新证据的出现意味着原判认定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不正确。经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日前,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部分撤销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运赃当场被抓判了拘役 今年3月18日晚,鄞州区一小学内发生盗窃案,学校价值七千余元的4台电脑被偷。当天晚上,车内载满赃物的驾驶员葛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葛某交代,他并未参与盗窃,而且事前也并不知情,是老乡打电话给他,他才过去帮忙运电脑的。 第二天,盗窃案的嫌疑人之一李某在杭州被抓获,他证实是盗窃得手后,葛某才开车过来将电脑运走。5月15日,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
一句话泄露天机 随着判决的作出,案子也尘埃落定了。然而,事情在葛某服刑期间忽然有了变化。 “这源于另一名盗窃嫌疑人庞某的落网。”办案检察官说,庞某在被抓后立刻承认了在3月18日晚盗窃4台电脑的事实,由于该案案情比较简单,6月27日被移交到检察院,准备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其中庞某交代的一句话引起了他的注意:“在偷电脑的时候,葛某打来过十几个电话。”难道葛某运赃之前已经参与了盗窃的共谋?如果确实如此,葛某就成了盗窃的共犯。 由于葛某的刑期即将结束,为了争取时间,公诉科全体人员当夜赶赴看守所,分三组同步提审庞某、葛某及另一同案犯李某。庞某再次确认葛某在盗窃过程中曾多次打电话给自己,当庞某告知葛某自己正在准备偷电脑时,葛某说他先去加油,一会过来帮忙运货,盗窃得手后,葛某驾车将电脑运走。 李某也证实他们准备偷电脑之前,葛某曾与庞某通过电话。为了进一步证实案情,检察官又向通信部门调取了葛某的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晚葛某与庞某曾用手机多次通话。在众多证据面前,葛某也最终改变了“去运赃之前不知情”的原有供述。
抗诉成功改判盗窃罪 新证据的出现意味着原判认定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正确,葛某犯的是盗窃罪。 7月2日,鄞州区检察院向宁波市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抗诉的决定”。随后,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不久,宁波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鄞州区法院再审。近日,随着再审判决的作出,鄞州区检察院的抗诉获得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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