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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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怎会变成纳税大户
李钧德

  河南省建材行业重点骨干企业、曾获全国建材系统500强等荣誉称号的河南省渑池县水泥厂,2004年6月突然宣告破产还债。4年多时间过去了,该厂不仅没有按照法律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置,反而以年缴纳地税1181万元的经营业绩,位列河南省2007年度地方税收纳税500强的第327名。
  一个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何以能成全省纳税500强?有关部门对其破产清算提出质疑,认为其破产还债是假,借机逃债是真。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明星企业”突然提出破产申请
  该厂厂长张拴贵除一直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外,还先后担任了渑池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成为当地有名的“红顶商人”。
  2004年6月,这个有“河南省水泥行业佼佼者”之称的水泥厂,突然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特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2004年6月22日,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渑池县水泥厂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宣告申请人渑池县水泥厂破产还债”。

  一边“破产”清算  一边红火经营
  据知情人士透露,渑池县水泥厂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并非是因为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真正的原因是为了借破产清算之名,中止债权人对其进行的债务追索,逃避将近1.5亿元的金融债务及利息。
  据该厂最大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自1999年至2006年,渑池县水泥厂年年赢利,年利润最少为132万元,最多达750万元。2007年,该厂缴纳地方税收1181万元,位列河南省2007年度地方税收纳税500强的第327名,并不存在严重亏损情况。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渑池县水泥厂不仅申请破产前经营状况良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该厂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而是照常生产经营。该厂2004—2006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显示,营运状况为“投产开业”,而非“停业”或“清算”。
  针对渑池县水泥厂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非正常情况,长城公司等债权人多次提出质疑,并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公开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变价方案等。由渑池县有关部门组成的破产清算组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
  2008年3月,渑池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又在未经债权人会议研究的情况下,将水泥厂价值近亿元的固定资产、设施、生产许可证及商标,租赁给由张拴贵等原水泥厂11名高管违法成立、注册资本仅有275万元(实际出资55万元)的渑池县仰韶水泥有限公司。

  谁来监督企业的破产清算行为?
  受法定代表人张拴贵委托,渑池县水泥厂党委副书记张玉琴接受了记者采访。针对企业一边宣告破产一边生产经营的事,张玉琴告诉记者,水泥企业停产时间越长,设备损坏越快,为了减少设备损坏,让工人有碗饭吃,县里才特批参加工商年检,进行生产自救。“这也是保持当地社会稳定的需要。”张玉琴向记者强调。
  针对破产清算前企业净资产突然变负数的情况,张玉琴说,水泥厂是国有企业,有时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任务,该核销的呆账没有核销,该提的费用没有提足,该报亏损的也不报,这是没办法的事,国有企业都是这样。
  渑池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审计结果证明,渑池县水泥厂资产负债率达143%,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至于审计结果是否真实,为什么和工商年检登记不一致,清算组无法解释,称如果将来真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问题,也应该由提供这些报告的中介机构负责,和清算组无关。
  当地法律界一位权威人士告诉记者,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像渑池县水泥厂这样关起门来搞破产,不但违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极易造成“假破产真逃债”和国有资产流失。
  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认为,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渑池县有关部门不仅允许渑池县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张拴贵及其他高管注册成立新企业,而且同意将渑池县水泥厂租赁给该企业,明显有滥用职权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