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靶标] 8月25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乔斌(化名)诉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一案,乔斌在庭审中表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应依法积极处理我的政务公开申请,但其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对我的政务公开申请至今未有任何答复(《21世纪经济报道》8月26日)。 作为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颁布以来,就被公众寄予厚望。但这部行政法规自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以来,效果不容乐观,各地多起诉讼指向了政府在信息公开上的不作为。 今年5月5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人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因在于向县政府申请公开信息遭拒;6月19日,北京市民金女士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该局拒绝自己查询房产档案;6月23日,知名律师郝劲松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陕西省林业厅公开华南虎鉴定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公开案”的频现,正反映了公众对于自身信息公开权利能否真正实现的焦虑。 政府在信息公开上负有法定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等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对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及时回复,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及时公开。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规定了监督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他们显然长期习惯于“暗箱操作”,习惯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维,对于民众要求信息公开、监督政府的诉求,能推则推。 当政府对公民的信息公开诉求无法给予满足时,公民只能转而求助于诉讼,倒逼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满足自身信息公开的权利。正如深圳“信息公开案”中原告乔斌所说:此次诉讼目的不是为了让“被告赔偿我因本案产生的打印费及复印费人民币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而是觉得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很多政府部门并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办事,所以此次诉讼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一语中的] 信息公开案背后,更多是公民对于自身权利能否真正得到政府兑现的焦虑。“徒法不足以自行”,许多法定权利的实现都需要诉讼来推进。因此,信息公开案频现本身并不见得是一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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