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恶徒现形 被追加十年徒刑漏罪的刑罚这样计算:“先加后减”陈玉华 陈子平
案情回放: 现年23岁的杨某来自重庆市江津区,初中毕业后来浙江打工。2005年11月,杨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绍兴警方抓获。经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今年3月,正在金华监狱服刑的杨某再次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绍兴县警方经多方努力,查实杨某还跟3年前发生在绍兴县齐贤镇的一起抢劫强奸案有关。 2005年9月的一天下午,杨某在绍兴县齐贤镇一山上闲逛,见女青年吴某孤身一人,遂起抢劫邪念。杨某偷偷靠近吴某身后,突然出手将其拖倒,用双手将其掐昏,随后将其拖至附近树林。在劫得吴某身上仅有的10元钱之后,面对昏迷中的吴某,杨某起了色心,与毫无反抗能力的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吴某苏醒后,捡起路边的啤酒瓶反抗。杨某夺下啤酒瓶后砸伤了吴某。 杨某因漏罪再次被提起公诉。绍兴县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这起抢劫强奸案系杨某所为,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连同前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漏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罪。 对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刑罚计算,使用“先加后减”法,即首先确定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先加),再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后减),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另外一种情况是: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这种情况下,应单独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此前未执行完的刑罚(先减)与新罪的刑罚合并进行数罪并罚(后加),也称“先减后加”。在这种情况下,此前已服刑的刑期加上后来确定的刑期,有可能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