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省公布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的奖励标准
举报有功者最高奖1万元
通讯员 谢佳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出台了《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最高奖金是10000元。奖励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炸药1000克以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3000克以下,雷管30枚以下,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以下,各类剧毒化学品100克以下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炸药1000克以上或者黑火药、烟火剂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以上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各类剧毒化学品100克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民用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军用子弹、制式猎弹10发以下,其他民用子弹、自制子弹100发以下,铅弹100发以上10000发以下,管制刀具10把以上100把以下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1支以上,民用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以上或仿真枪10支以上,军用子弹、制式猎弹10发以上,其它民用子弹、自制子弹100发以上,铅弹10000发以上,管制刀具100把以上,Ⅲ类以上放射源1个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爆涉枪重大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同时,公民可向各级公安机关提供涉爆涉枪等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当地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到省公安厅的线索,将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省公安厅采用信件、电子邮箱和电话3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杭州市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310009);
  举报电子邮箱:zjgaza2k@126.com
  举报电话:0571-87286110
                       0571-87286212(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