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奥运盛宴·观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奥运盛况引发对运动员空前关注 身高体重家庭隐私网上网下盛传
公众人物隐私权界限在哪里
周斌

  谁在比赛结束后尿检取样用了半个多小时?
  谁由于失恋而状态低迷?
  ……
  答案是相同的——奥运会运动员。
  奥运赛事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一些发生在运动员身上的事,也正通过各种媒体一一展露在大众面前。
  大多数人在兴致勃勃地“嚼”其味道时并未想到,这会不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
  
  运动员隐私权不同于普通人
  在一些比赛开始前,主持人总会详细介绍运动员的个人信息。
  “对于普通人而言,年龄、体重都是个人隐私,但运动员则无法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隐私,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表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以认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是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奥运会比赛时公布一些运动员的个人信息是为了保障竞技体育的公正,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魏永征说。
  而关于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魏永征告诉记者,相关判例是2002年足球运动员范志毅诉某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法院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认为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公众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侵犯。魏永征认为,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范围比普通人小。
  “但这并不等于说运动员没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任何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些媒体和个人热衷于挖掘、报道运动员的私事,已经涉嫌侵犯了他人隐私,运动员完全可以诉诸法律。”一位民法专家说。
  
  家庭内部隐私不宜公开报道
  “备战奥运会这一年来,你的状态都不是很好,是不是因为身体发育了?”在水立方的赛后新闻发布会上,一位媒体记者的提问让我国某新科奥运冠军尴尬不已。
  “提出这一问题的应该是一名‘狗仔记者’。”一位网友如此调侃道,“就像狗仔队对娱乐明星一样,有一种窥探欲。”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很多运动员都有自己的外号,有的带有尊称的含义,有的用词比较中性,都无可厚非;但有些称呼报道出来,则有侵权之嫌。
  如何把握运动员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方面的报道,也是一道难题。有业内人士认为,运动员的一些经历可能有励志的效果,但“为支付训练费导致哥哥辍学”、“父亲10年前失踪”等是否可以报道,则值得商榷。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认为:“运动员等公众人物个人信息是否公诸于众,媒体扮演了把关人的角色,是否报道应当慎重甄别。媒体报道时一定要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前提。”

  从网络到现实都需立法规范
  郭文珺夺取女子十米气手枪奥运冠军后,让她始料未及的是:网友在很多论坛里发帖为其寻找“失踪”多年的父亲,甚至启动了网上搜索。
  类似的事件近年来在网络上不断发生,一些公众人物的家庭地址、婚孕情况等私人信息通过网络被广泛传播。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本身并没有过错,正确的态度是,在充分保障网络发挥其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规范社会主体的网络活动,趋利避害。”
  对于网络中出现的大量涉嫌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于国富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非常薄弱,仅有极少法律条文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立法的不足导致了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行政、司法保护缺乏法律根据。
  虽然如此,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日益重视有目共睹。就本届奥运会而言,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在奥运服务生的培训方面,不能窥探和传播贵宾的隐私就是首位要求。
  当然,更多的人还是希望通过立法来确认隐私权的保护。
  “现在隐私权已经从过去的‘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发展到‘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的权利。”魏永征说。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