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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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句闲言碎语却害人生病住院
本报记者 李道演 实习生 方祺 通讯员 龚开庆 陈英俊

  农村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然而,义乌某村村民施二和金彩两人却因几句闲言碎语,造成同村村民原兰生病住院,导致官司缠身、邻里反目。

  案情回放:
  施二和金彩同是义乌苏溪某村的村民。一日,金彩在和施二闲聊的时候,说起自己以前从别人那里听到同村的原兰经常说施二女儿的坏话。施二听后对金彩的话深信不疑,立刻怒火中烧。就在这时,原兰正好从施二家门口经过。怒气难消的施二立刻上前硬是把70多岁的原兰“拉”到家中对质。
  不一会工夫,三人就因几句话不合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在争吵时,施二担心金彩与原兰会越吵越凶最后失控打起来,于是便随手拿了一把木条子摆摆气势壮壮胆。三人激烈的争吵声惊动了周围的村民,直到原兰的女儿把原兰带回家,事情才算平息下来。
  然而,就在事后两三天,原兰因感觉到心悸不适而住院治疗,并且这一住就住了一个月,总共花去医疗费12051.78元。原兰认为自己的病情就是因为前几天与施二和金彩争吵受到惊吓引起的,于是将施二和金彩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金彩赔偿原兰全部医疗费的70%,即9092.3元。由被告施二赔偿20%,即2597.8元。两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未使用暴力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在农村邻里纠纷中,不乏有一语不和就拳脚相加、刀棍相见的情形。但这一起却比较特殊,案件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一名农村妇女的几句闲言碎语,却导致双方不仅对簿公堂,而且被告最终败诉,赔人钱财。
  对于此类侵权案件,责任的承担并不是根据“是否使用暴力”来判断,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四个条件就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行为人要具有过错。被告金彩无端挑拨原兰和施二的关系,导致纠纷产生。金彩在弄清事实真相后,明知原兰被冤枉,也明知原兰年老体弱经受不了刺激,非但不赔礼道歉,反而与其争吵。该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对质过程中,在被告施二的家里,看着被告施二手中的木条子,面对两位被告的大声质问,在备感冤枉的心理压力下,原告容易对两被告的言行产生误解,并产生恐惧等不正常心理。当然,原告在说明情况后,本可离开以避免争吵,但其却未回避,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
  其次,虽然两被告没有直接侵害原兰的身体,但他们大声质问、手持木条等言行致使原兰产生委屈、恐惧的情绪,最终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
  再者,该案件存在原告因被告的行为而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的损害结果。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应激相关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并与被告威胁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两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