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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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封邮件揭开外贸公司经理“三宗罪”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桂凌

  26岁就当上了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俞某的前途原本是许多人羡慕不已的,但是风华正茂的他却亲手把自己的大好前程断送了。
  日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俞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女朋友是收受贿赂的“二传手”
  2000年,大专毕业的俞某进入宁波一家外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业务员干起。第三年,俞某凭借自己出色的工作表现,开始担任这家公司的外贸业务经理。2004年,他又当上了公司出口部经理,全面负责与公司新老客户的联系和业务洽谈。
  就在俞某的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问题出现了。俞某还在做业务员的时候,认识了做灯具生意的赖某。赖某先是与人合伙办了一家灯具厂,后来自己又办了一家照明公司。在此过程中,赖某与俞某所在公司之间有了业务往来。2003年,赖某为了得到俞某在业务上的关照,和俞某达成一项约定。赖某事后说,当时俞某称自己打算结婚,经济有点困难,希望可以按业务量拿1.5%的回扣。为了得到俞某的关照,赖某同意了。
  此后,俞某把女朋友姚某的银行账户告诉了赖某。赖某说,2003年4月到11月间,他先后6次给俞某打进回扣3万余元。2004年,赖某与俞某公司之间的业务量达到600万元,为此,赖某又在2005年分2次把8万元回扣存进了俞某女友的账户。

  利用现成资源私下开公司
  随着俞某渐渐成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他对公司的情况掌握得也越来越多。2005年2月,公司方面为防止意外,与俞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明确约定有关货源情报、客户资料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俞某不能泄露和私下使用。
  但是,就在这份协议签订前一年的年底,俞某已经以妻子姚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自己的贸易公司——杰胜公司,经营进出口贸易。
  杰胜公司成立后,俞某便利用自己所在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价格等商业秘密,把3家国外客户的业务拉到了杰胜公司里。
  据审计,自2005年2月5日俞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起至2007年4月12日,俞某致使所在公司与3家国外客户的销售收入大幅度减少,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4万余元。
  在此期间,俞某一直利用两个邮箱操作,一个联系所在公司业务,一个则为妻子的公司介绍业务。其妻姚某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只负责财务。
  2006年11月,俞某离开原来的公司,他吃里扒外的事也慢慢败露。2007年,俞某原所在公司起诉俞某侵犯商业秘密,宁波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俞某赔偿公司9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那时,俞某自己在香港的公司与国外3家客户的业务量已经达到了2000万元。

  登录他人邮箱盗取144封邮件
  离开公司后,做贼心虚的俞某一直担心原来的公司对自己不利。为了掌握公司的动向情况,俞某把主意打到了原先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某的电子邮件上。
  俞某知道杨某喜欢用数字8开头做密码,于是他用邮件收发软件进行尝试,多次实验后破解了密码。之后,他便经常登录杨某的邮箱,看见重要的邮件就下载。
  2007年12月12日,杨某发现,自己邮箱里的邮件比以往少了很多,而且客户发给她的邮件也经常收不到。她于是让公司技术人员查找原因,结果发现有4个IP地址几乎每天都会登录她的邮箱收取邮件。
  报案后,警方经侦查发现,俞某先后从杨某的邮箱里下载了144封邮件。
  2008年4月,检察院以俞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宁波北仑区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此案。其中关于受贿,俞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当时俞某与姚某还没结婚,所以打进姚某账户中的钱不能算是俞某受贿。对此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信,仍认定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
  另一个争议较大的就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因此,法院认为俞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
  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俞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3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