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足球伤了眼睛找谁赔没有过错方就只能自担后果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潘子菁
海宁的初一学生小东(化名)是名足球爱好者,每周总要和同学一起踢球。一次,小东在课间的足球赛上发生了意外,被足球砸坏了眼睛。小东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和小东的同学小叶(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14日课间时,小东和同学到操场上踢球。同学小叶一脚踢出后,足球不偏不倚击中了小东的右眼,当时小东就剧痛难忍。在校医务室作了简单处理后,当晚小东又去了一家医务室治疗,配了一瓶眼药水。 但是两个月后,小东感觉看东西越来越模糊,慢慢地右眼还渗出脓水。经海宁某医院诊断为“右眼孔源性网脱、右眼球钝挫伤”。此后,小东又辗转到杭州和上海治疗,直至2007年4月3日才治疗终结,先后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但不幸的是小东的右眼视功能已经有障碍,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谁该对小东的伤残负责呢?小东家长找到了学校,多次就赔偿问题与校方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今年5月,小东父亲以小东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学校和小东的同学小叶,要求对方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损失12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很大。近日,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小东和学校、小叶达成了调解协议,学校和小叶同意分别补偿小东2万元和1000元。
法官说法 为什么学校和小叶支付给小东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在此案中,小东的人身损害发生在足球比赛中。足球比赛是竞技比赛,有比赛的规则,运动员在比赛之前已承认这些规则,包括比赛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对学校来说,他们对小东已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也就是说学校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所以,小东不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在比赛中,小叶踢出的足球砸伤了小东,但并非出于故意,他也没有过错,其监护人也不用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