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偷罚单弄得不好会坐牢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谷磊
闹市停车,歪门邪道逃避处罚 近日,乐清交警部门检查出了这么一例令人啼笑皆非的“假罚单”事件。 7月25日,大荆交警中队民警在乐清市荆山南路检查路面乱停车时,看到一辆轿车随便停放在了一家商场门口,车主谢某下车后,随手将边上一辆面包车上的罚单取下来,放在自己的车窗前,然后进了商场。交警随即叫住了该轿车司机谢某,谢某坦言:这样做只想既可以乱停车,又可以躲避处罚。 随后,细心的交警仔细检查了这张罚单,发现这张罚单上的车牌号确实是面包车的,但是日期居然是一个多月前的。交警找到面包车车主李某后,李某承认这确实是老罚单,之所以不去处理,只是想放在车前企图蒙混过关,想不到会被轿车司机谢某取走,更想不到会被交警查个正着。 交警随即依法对两位当事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知两位当事人,他们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交通法,还存在妨碍公务的行为。两位当事人也想不到“聪明反被聪明误”,承认了错误,并接受了处罚。
切莫自欺,小事可能变成大事 不过,在记者对该起“小小的”违章案件和两名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时,却着实给分析此案的法律专家的说法吓了一跳。 据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海涛分析,谢的这种行为不但有违诚信,而且很可能涉嫌盗窃公文罪。 张海涛说,《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具体涉及到的罪名则是“盗窃公文罪”。 他说,首先,公安机关开具的罚单是国家机关的公文是没有任何异议的;而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前提下,那位出于逃避处罚的目的,将别人车上的罚单“拿到”自己车上的行为,客观上便实施了盗窃行为。 不过问题在于“盗窃公文罪”与“盗窃公私财物罪”的区别,其侵犯的客体不一样。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还必须要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而“盗窃公文罪”却不受这些约束,主观上只要出于故意,不管其动机如何,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妨碍公务,此等行为理应谴责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沈宇峰律师则认为,谢某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则将构成妨碍公务罪。 “这种可能并非不存在”,他说,谢某将人家的刚刚处罚的罚单拿来放到自己车上后(如这张罚单),李某就可能因此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违章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罚,因此他也根本不会主动去公安机关接受处罚,而这样产生的后果是,李某不但可能因此被加重处罚,其相关的法律权利也将因此而丧失殆尽。严重的是,如果李某因此而迁怒公安机关,从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那么造成严重后果就必然会发生。 当然,也有认为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专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尹昌平就认为,谢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还未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他认为,谢某和李某一样,其采取的手段目的在于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都是一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可以对其违章行为进行加重处罚。 谢某的行为妨碍公务的事实是存在的。因此,乐清交警部门还是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且莫心存侥幸置交通法规于不顾,因小失大,这样最终受到处罚的还是驾驶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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