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提醒
谁欠谁钱?打了三场官司 谁对谁错?举证责任难分
提醒:避免这种“说不清”还需付款程序更严谨
林捷/文 配图:毕传国

  一场“官司长跑”,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一张增值税发票上加盖的现金收讫章是真是假。为此,两家公司打了三场官司,最终也没弄清对错。近日,这起由省检察院抗诉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最终在省高院的调解下结案。

  案件回放:

  发票上的章是真是假
  2004年至2005年间,诸暨某公司先后分10次向绍兴某公司购买棉纱,货款共计211743元。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期间共形成10份出库码单,3份增值税发票和3份收据。2005年,绍兴某公司以诸暨公司尚欠货款72003元一直未付为由,将诸暨公司告上了法庭。诸暨公司则辩称,不仅已付清了所欠货款,还因使用贰万元面额承兑汇票向对方多支付了16272元。故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绍兴公司返还多付的货款。
  据法院调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2005年4月29日开具的第三份增值税发票上的88275元货款诸暨公司是否已经支付。诸暨公司认为,增值税发票上盖有绍兴公司的现金收讫章,能够证明其已实际支付,绍兴公司已收到该款。但绍兴公司却认为这个“现金收讫”章不是他们的,而是诸暨公司伪造的,且这种付款方式不符合双方先前的交易习惯。

  三场官司三家法院难分对错
  一审法院认为,绍兴公司对于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遂判决绍兴公司败诉,应返还诸暨公司多支付的货款。
  绍兴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增值税发票本身不能作为付款凭证,双方之间的交易属连续交易,此前绍兴公司对于诸暨公司的付款均出具了收款收据,不曾以增值税发票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形式来确认付款,而证明“现金收讫”章真伪的责任应该由诸暨公司承担。故终审判决诸暨公司应支付绍兴公司货款。
  诸暨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诸暨检察院申诉。诸暨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提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07年8月,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诸暨公司支付绍兴公司1万元,绍兴公司则承担案件一、二审的诉讼费,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诸暨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近期以来,类似的案件频频发生,争议往往都是签字盖章等操作不规范引起的。对于这些签字盖章的真伪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在当前的诉讼实践中争议较大,很难界定。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检察官提醒:交易双方在结清货款时一定要谨慎,不能简单地写个“收”字,或者随便盖个“现金收讫”章就了事。最好清楚规范地写明“收到什么货、数量多少、付款多少金额”等等,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这样,即使将来产生纠纷,也可以此作为诉讼证据提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避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