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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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的涉军法律解读

  本期嘉宾
  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法院副院长 章仕才
  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法院法官 陈枫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涵盖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方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已初步形成。这为我军依法治军提供了法律保障,部队作风纪律进一步加强,许多困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国防和军队建设呈现出勃勃生机。
  为了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1周年,也为了让读者更多地了解我国的涉军法律,在“八一”建军节前夕,本期《识法》特请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法院的法官对一些常用的涉军法律条款予以解读。

  军事禁地不得擅闯
  【案例重现】  2002年6月,两名地方青年酒后骑摩托车闯入海军某部营区,值勤战士上前阻止。这两名青年随后煽动当地群众围攻该营区,部分军人被不明真相的群众辱骂,造成军事管理区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后公安机关对闹事人群采取了强制措施,法院依法对两名肇事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理评析】  军事区域由于特殊的用途和保密性,未经特别许可是禁止入内的,尤其采取聚众的形式冲击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是绝对禁止的。行为人只要一经着手实施就已构成犯罪,并不取决于是否对军人人身、部队财产造成损害。

  不得阻碍军人执行职务
  【案例重现】  2006年7月,一车主将车停在某军事院校大门口划定的禁停区域。该校执勤战士遂上前劝说其将车开走,车主不听劝阻,并用低俗语言辱骂战士。战士欲打开车门拔下车钥匙,车主一拳挥向战士脑门,致战士一颗门牙掉落。检察院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理评析】  军人在执行职务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军事执法权。阻碍军人执行职务,实质上是对抗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现实生活中,军人职务与许多突发情况及军队的正规秩序息息相关,如果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加惩戒,不利于军事机关的权威,更不利于许多突发性军事任务的处置。

  军人身份不能冒充
  【案例重现】  2004年5月至7月间,刘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财务处长,谎称能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先后两次向杜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000元,后被查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理评析】  中国人民解放军经过81年的建设,在人民群众中塑造了良好的形象,被称为人民子弟兵,留下了许多军民鱼水情深的感人事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严重损害了人民军队的光辉形象,而且冒充军人更容易让人受骗上当,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严惩。

  逃避服兵役要受处罚
  【案例重现】  2006年冬季征兵期间,嘉兴市南湖区娄某等3个青年在人武部目测初检时身体合格。11月初,在区征兵体检站体检时,体检医生发现三人有纹身,体检不合格。经调查,该三人为逃避服兵役,于目测初检后进行纹身,后有关部门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给予该三人每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对拒绝服兵役的,规定了罚款,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等处罚措施。
  【法理评析】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主要靠公民的高度政治觉悟和爱国主义精神实现。有少数公民由于对自己应该履行的兵役义务缺乏正确的认识,拒绝或者逃避应征、服现役。对此,针对个别违反兵役法规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一定的惩处才能维护兵役法规的严肃性,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

  军事设施不得破坏
  【案例重现】  2006年9月,李某和李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不顾挂有“军用光缆”、“法律保护”的警示牌,爬上电线杆剪断电缆,窃走某部队正在使用的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5000多元,次月27日凌晨又盗走180余米,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于同年11月被逮捕。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犯破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理评析】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与部队的训练、战备息息相关,相当于部队指挥的神经脉络。本案中,被告人虽然盗取电缆获利不多,但由于对象是军用光缆,因此其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受到严惩也在法理之中。

  军婚受到特殊保护
  【案例重现】  2004年初,二炮某部指导员朱某之妻王某因业务关系认识了杭州一个体老板张某,不久两人便开始偷偷交往。朱某了解情况后,劝妻子与张某断绝关系,但王某不听劝阻,仍经常与张某约会。2006年10月,朱某与妻子协议离婚,但由于部队有任务未来得及办理离婚手续。后王某便到杭州与张某公开同居,时间长达1个月。2006年12月,朱某发现妻子怀孕,遂告上法院。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与王某虽然感情破裂,但法律上仍是夫妻关系,破坏军婚的行为应予惩处,朱某的权益和尊严应该得到维护,于是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理评析】  许多部队驻扎在海岛、山区等边远艰苦地区,驻地往往常住人口都比较稀少,更谈不上随军就业,军人家庭常年两地分居是普遍现象。后院起火,军人在前方也不能安心,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军婚作出特殊保护,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维护国防利益的需要。

  伪造军车号牌该罚
  【案例重现】  无业人员王某,2007年6月开始,利用家庭作坊伪造起武警07式车牌。次月,军地联合开展打击假冒军车号牌的专项活动,当场查获王某伪造的车牌200余副。王某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军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理评析】  假冒军车号牌泛滥,既损害了部队的形象,也侵害了国家税收的正常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作出司法解释,对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按照偷税罪或者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