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消费者没有“提起听证权”就只能当“花瓶”
靳新

  日前,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办法对现有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施行数年、诸多内容已滞后于时代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即将成为历史。
  近些年,改革听证制度的呼声一年比一年高涨。现有价格听证制度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政府、企业、消费者的利益三角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必须提前15天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成为听证代表等,无疑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扭转其长期以来的弱势。
  不过,《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仍然有两大缺憾。第一,现行听证制度规定,政府若认为有必要,可邀请第三方评审企业的财务状况,由专业机构核定有关数据的真实性。然而新的办法却只规定“定价听证方案的提出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有关定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将“第三方评审”环节从听证环节中删除,这种考虑有欠妥当。之前在一些价格听证会上,企业提供的产品成本和财务状况说明总会引起质疑。让企业自己审查自己的成本,结果实难令人信服,而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是相关产品价格调整最基本的依据,所以“第三方评审”不仅不宜取消,而应进一步强化。
  第二,新办法当中竟没看到消费者提起听证权的条款。消费者提起听证权绝非可有可无。“提起听证权”其实就是一种主导权,如果消费者没有这项权利,那么在价格听证制度中,便只能成为陪衬,一切议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业来设定,导致价格听证会一次次变成涨价听证会。只有政府、企业、消费者都有平等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利益表达才能公平公正,价格听证才能实至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