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立法辩论应成为立法审议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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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传出消息,近期制订《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时,将试点引入立法辩论机制,召集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专家、行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就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制度和内容进行公开辩论,这一举措开全国之先河(据《深圳商报》)。

  让不同的意见通过公开的讨论和辩论达成共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在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立法作为高层次的公共决策,面临日趋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而辩论这一民主程序,恰恰为充分表达、公平博弈提供了最大空间,而在辩论基础上达成的立法共识,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
  从深圳目前的改革设想看,拟定参与立法辩论的既有部分执掌立法审议权、表决权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有专家、公众代表等公民群体,这样的立法辩论虽然参与面更广,但类似于过去的“立法听证”。我以为,立法机关更应当构建起立法辩论机制。事实上,这也是法治发达国家必备的立法程序。
  目前,通过征求公民立法意见、立法听证、媒体开展立法讨论等等,已为公民参与立法提供了广阔的意见渠道。而在立法机关内部,立法辩论程序却付诸阙如。假如仅仅将立法辩论机制引入社会层面而立法机关内部缺失,不利于对公民立法诉求的合理筛选和平衡,甚至难以阻挡一些情绪性“民意”对立法的冲击。
  将辩论程序引入立法机关的立法审议制度,当是未来立法改革的方向。这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其一,不同民意群体在立法机构有体现各自立法诉求的代言者;其二,审议者需要具有足够的代言勇气、专业能力和辩论技巧。否则,立法辩论程序即使建立,恐怕也是欲速却不达。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并未在法律案审议制度中明确设计辩论程序。最为接近的一条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当下较为现实的方案是,可以将立法法所规定的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立法讨论这一“准立法辩论”程序,推广至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并从选择型的制度设计变成常态型的审议机制。待时机成熟之时,进一步确立对抗性的辩论程序,使激烈有序的立法辩论成为我国立法审议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