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发展改革委:政府公开信息在特殊情况下才收费
江国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22日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只有经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才可按规定收费。实行收费制旨在合理使用政府资源,不会抑制老百姓要求信息公开的热情。
  许昆林在接受访谈时说,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不同形式,主动、及时、免费地提供更多的政府信息。只有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一些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才可按规定收费。
  许昆林说,《条例》对收费标准的制定作了明确的要求,即补偿成本。所收的费用全部缴入国库,因此也不存在损害公民权益的问题。
  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在访谈时说,行政机关提供的一些相关的信息,比如通过复印件、光盘等载体提供,这些要耗费公共资源。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主动公开的信息,是为所有纳税人服务的,是完全免费的。依个别公民、企业或组织出于其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特别服务,这部分服务成本就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而应该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不是二次收费,收取的费用将及时全额纳入国库。
  苑广睿表示,美国政府规定在依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按照成本收取复制、检索、查找费,用于商业用途的还要收取审查费。加拿大政府规定可以收取申请费、复印费、格式转换中介费,超时的还有附加费等。法国政府规定可收取复制费、载体费、复印材料折旧费和邮寄费。
  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最近已发文,委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收费标准,要求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来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制定后将通过各种媒体等进行公示。
  在谈到《条例》的意义时,许昆林说,政府公开信息有法可依,公民可以依法得到政府的信息,保障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知情权。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提高整个政府和社会的效率。过去,在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的一些政策措施得不到贯彻实施。公民可以得到政府的相关信息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生产效率和生活水平。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