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海盐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吕某原在海盐县房管所工作,负责澉浦镇公房租金等的收取。这些房租先由银行代收,然后从银行提取入账。2003年2月,吕某从银行提出5000元用掉,因没人发现,他胆子大了。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至2006年间,吕某挪用公款16.8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后予以归还;2007年1月至8月间,吕某挪用公款4.5万余元没有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