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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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死亡赔偿金继女是否亦有份
王蓓 陈晓峰

  再婚家庭飞来横祸
  1996年4月2日,桑某(女)与卢某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桑某与其前夫有一儿一女,桑某再婚时,女儿张某17周岁,还在读高中,卢某与其前妻有一女儿卢某某,当时她26岁,已经结婚。再婚后,卢某住到了桑某家中。重新组合的家庭倒也其乐融融。这样共同生活了10年,但不幸的是,2006年3月16日,卢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袁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卢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袁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袁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78000元。
  拿到赔偿款后,桑某及其女儿张某与卢某某为如何分割这一赔偿款一直争执不休。桑某和张某认为,张某已经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张某有权参与分得赔偿金的三分之一。而卢某某认为,父亲再婚时,张某已快满18周岁,而且当时桑某自己有工作,她自己的收入可以抚养女儿读书,即使卢某为她支付了教育费用,也仅仅是经济上的帮助,再者抚养时间比较短,没有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因此张某无权分割赔偿金。此外,各方对扣除丧葬费等费用后的赔偿金余款的数额争议也很大。为分割赔偿金一事,桑某、张某与卢某某失和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这也导致了事隔2年死者卢某的骨灰仍不能入土为安。

  告上法庭
  2008年4月3日,桑某、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分别享有赔偿金的三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扣除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后,确认赔偿金余款338579元可纳入分割范围;认定桑某、张某和卢某某各享有可分割赔偿金的三分之一份额。近日,慈溪法院作出确认原、被告三人各分得338579元中的三分之一,即112857.67元的判决。

  法官细说继承法
  承办该案的魏法官的看法是: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家属有多人,则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及分割原则没有进行特别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以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为原则,即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便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权利主体间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基本原则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般均等分配,同时适当照顾未成年人和其他没有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
  此外,继子女是否有权分割死亡赔偿金,要看其与继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应当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继子女有权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