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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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手观战”就清白了?
一起团伙犯罪案件里有三个问号
简芽香

  一辆出租车疾驰而来,停在宁波市江东区某KTV门前。车上下来4名男子。突然,彭某、肖某等人从路边冲了上去,举刀向刚下车的4名男子砍去。对方措手不及,四处逃离。现场又响起枪声。一名逃向附近草坪的男子,赶紧卧倒在地,马上被随后追来的几人砍伤……
  这是去年6月16日晚上11点发生的血腥一幕。这一切,都被站在KTV门口的王某甲尽收眼底。
  那么,王某甲站在此处,是纯粹“观战”还是早已参与其中?现场的枪声又来自何处?

  疑问一:
  是旁观者还是共犯?
  彭某、肖某等人平时就是帮这家KTV“看场子”的三十多岁的吉林人王某甲从去年4月起在KTV当保安经理,和他们比较熟。
  这起斗殴缘于前一天晚上KTV两名女服务员的争吵,这事王某甲知道。公安机关查明,斗殴发生前,肖某等人先在包厢里问王某甲要了枪,还准备了几把刀。王某甲拿枪给他们后还说:“你们要动手,不要在包厢里打,这样我不好做。”见这群人下楼后,王某甲也紧随而去并现场“观战”,直至双方各自逃散。
  警方根据线索,从王某甲的暂住房里查获了一 把改装过的枪支——就是他借给肖某等人斗殴用的那把,经鉴定有杀伤力。随后,公安机关以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向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官在提审时发现,王某甲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供认不讳,但称自己从没使用过枪,且一再表明自己只是这起寻衅滋事案件的旁观者。检察官认为,王某甲明知他人借枪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提供工具,虽然未实际参与斗殴,但其行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一个整体,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应认定共同犯罪,故认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
  
  疑问二:
  是吸毒还是贩毒?
  与此同时,检察官在办案中还注意到另一个细节:警方在王某甲的暂住房里还查获过K粉。那么,这些K粉到底是王某甲自己吸食,还是另有用途?
  王某甲在公安侦查阶段前两次讯问笔录中,交代了去年曾以每包200元至2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共20包K粉。但在后来的供述中,他又辩称大部分毒品都是自己吸食,只有少部分卖给几个要好的朋友。而在检察官提审时,王某甲却矢口否认自己出售K粉给他人,只承认曾替他人与毒贩子居间介绍贩卖过K粉,且自己并无获利。
  结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精神,检察官通过分析认为,当初警方是根据王某甲关于贩卖K粉的交代,才找到相关证人询问的,尽管在贩卖数量上有出入,但多名证人均证实王某甲曾贩卖过K粉。即使王某甲后来辩解他只是居间介绍贩卖,这仍属贩卖行为,故应追诉其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但可以就低认定,属多次贩卖。
  
  疑问三:
  一支枪还是两支枪?
  王某甲检举,去年夏天,他曾开车把彭某、肖某等人送到宁波某暂住房时,看到一名他不认识的男子从卧室中拿出三支枪交给肖某,肖某拿了其中两支,剩下的一支仍留给那男子。经查,该男子是王某乙。警方根据这一线索,从王某乙的暂住房中查获了这支枪,并顺藤摸瓜抓获了几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这支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有杀伤力。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乙非法持有一支枪。
  但细心的检察官发现,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其还曾非法持有另一支枪。
  检察官在提审相关犯罪嫌疑人时还了解到,去年6月16日KTV门口的那场斗殴,王某乙并未参与,因为在他和其他几人赶来“助阵”时,打架已经结束。但当晚肖某等人把打架用过的刀、枪都放在王某乙的暂住房里,第二天才把枪全部拿走。
  多方辨认终于证实了检察官的推测:尽管当时存放在王某乙暂住房的枪支已不在现场,但警方查获王某甲借给肖某等人用于斗殴的那支枪,就是王某乙曾藏匿的枪支之一。而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尘埃落定:法院支持追诉意见
  在对王某甲立案侦查的同时,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又抓获了彭某、肖某、王某乙等16人,并分别以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移送起诉。
  经江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28日,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追诉意见。法院判决,王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判决,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些被告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