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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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车子来路不正还敢接受抵押
义乌一放高利贷者鸡飞蛋打获刑又罚款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陈忠 傅颂军

  用租赁公司的汽车作抵押,来获取非法借款,这样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有人不管车的来历,爽快“解囊”接受抵押。义乌人王某就是这样一位,明知用来抵押的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仍然为其办理抵押借款。
  不过,王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经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8万元。
  去年7月下旬,金华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磐安分公司的员工张某(另案处理)为了还债,想出了将挂靠在公司里的汽车抵押给别人以获得借款的“馊主意”。于是,张某拉着陈某(另案处理)开着两辆轿车,找到了居住在义乌市江东街道的王某。王某手上正好有一笔钱,也一直希望通过借贷牟利。这笔交易,双方“各取所需”,马上一拍即合。其实,王某知道这两辆车是用于租赁经营的,车里的两个人也不是车主,他没有查看汽车证件更没有核实两人的身份,便当场决定提供抵押借款7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给了张某6.3万元。
  这样的交易简单而顺利,张某也从中尝到了甜头。去年8月8日,张某又找到陈某,这回还拉上了潘某(另案处理),后决定由潘某出面,将挂靠在磐安分公司的一辆奇瑞轿车开往王某那里。仅仅是写了“今日借到人民币三万元整”这样一张借条之后,潘某就顺利拿到了这笔抵押借款。三人又私自把这笔钱分了。
  此后,张某一发不可收拾。8月27日,张某和陈某商量,以陈某要还款的名义,将挂靠在公司的一辆别克汽车私自抵押给了王某。
  三次抵押所得的钱,张某除了用于支付高息外,其余的都挥霍一空。
  再说王某那边,“生意”也很红火。此后,同样明知是租赁公司的汽车,同样是没有查看相关凭证,王某又接受了另外两人共3笔非法抵押借款。
  纸终究包不住火。2007年10月,由于抵押到期,车辆未取回,抵押在王某那里的7辆汽车先后被民警和车主发现并追回。之后,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
  磐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所抵押的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予以抵押借款,接受抵押车辆7辆,共计价值53.81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承办法官表示,王某的犯罪行为要是在过去,应以刑法中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2006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对该条款作了修改;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结合本案来看,王某明知是诈骗的机动车而接受抵押,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此罪定罪处罚。

  链接: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规定,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