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内在力量叫作法律信仰
【核心提示】 在前不久召开的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上,省委副书记、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夏宝龙指出:普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普遍建立。本期《看法》邀请嘉宾就“公民法律信仰”谈谈自己的看法。
新闻背景 6月24日上午,省委副书记、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夏宝龙,在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努力在普法工作理念、手段、方法、格局和评价等五个方面实现转变,大力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夏宝龙在充分肯定我省去年以来普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后指出,普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普遍建立。 本期嘉宾 省司法厅副厅长、省普法办主任
陈志忠 省人大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 汤达金 民进浙江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童松青
话题一 什么是法律信仰? 童松青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在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价值追求和精神信念,是植根于心灵中的对法律的高度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情感投入。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是法学家伯尔曼的论断。普通民众如果不信仰法律,将会另辟蹊径主张权利;官员如果不信仰法律,必会心存侥幸,权力寻租;商人如果不信仰法律,则会不顾一切、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人们的法律信仰是构建法治国家的理念驱动力,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是法治大厦得以岿然不动的坚固基石。 建设法治国家,必然离不开法律信仰的培育、指引。法治不仅需要人们在行为上遵守法律,更应当包含对法律的认同、忠诚和信赖的精神意识。它需要人们对法律持有一种尊重、确信、忠诚、信任、崇尚的心理状态及精神意识,并且以这样的思想意识去引导自身的行为。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利益保护的最后救济的底线,它承载了人们无限的期待和希望。当人们的自身利益得到法律的眷顾和维护,敬仰、尊重、感恩和信赖的思想感情必然占据主导地位,信仰也就油然而生。 不过,法律信仰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法律文化为它提供肥沃的土壤和养料。在传统文化中,我们注重德治。人们习惯地接受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认为诉讼是撕破了脸,对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有着天然的排斥感。因此,法律文化的培育需要几代人的努力,需要积极地培育、引导。
话题二 为什么要建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汤达金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社会各方面已经基本有法可依。但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不代表法治的实现;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对法律的信仰。 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有些领导一句话、一个批示、一个决定,都可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律。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法律不被信仰。 时至今天,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在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取得长足进展,必须普遍建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促进公民法律信仰的普遍建立,是消除法律信仰缺失、发挥法律应有功用的迫切需要。 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检察官们常常指责其他职业的人不遵从法律,而一些公众则认为法律不起作用或作用不够是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带头破坏了法律。其实,法律不起作用或作用不够的主要原因是:在很大程度上,官员和公众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 由于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一些官员在作出法律行为时,就很难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明显缺乏为法律献身的精神;一些法律人也自觉不自觉地不谈对法律的忠诚;公众更是缺少积极护法行为。 促进公民法律信仰的普遍建立,是推进全社会“积极守法”的实际需要。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但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只是一种外力,如果人们迫于外力而守法,或者说仅仅是害怕被惩罚而守法,只能称之为“消极的守法”。一旦在法律管不到的地方,或者认为能够侥幸免于法律制裁的时候,人们就很难将法律自觉地作为行为准绳来遵守。 而信仰则来自于人们的内心,已经内化为一种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不论是否处于法律的实际监控范围之内,人们都会自觉自愿地遵守规则,这就是“积极的守法”。 要做到积极守法,就需要有法律信仰。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的灵魂。 促进公民法律信仰的普遍建立,是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全面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客观需要。 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包含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等多个环节,法律信仰是贯穿这些方面和环节的关键所在,起统领作用,居决定性地位。 建设“法治浙江”,不仅需要内容良好、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制度,而且需要与现代法治国家、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信仰。 有关研究表明,法治实现程度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息息相关。人们对法律越是信仰,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没有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对法律的顶礼膜拜,法治只会徒具虚名。
话题三 怎样建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陈志忠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的精神动力和内在需要,其形成和发展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支持,需要社会主体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建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制定良好法律,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前提。法律信仰来自对法律的尊重,得到尊重的法律需要符合法追求的价值。正义、秩序、效率,只有这些能唤起公民神圣情感的理念渗透到现实的法律中,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和依赖。同时,法律的制定也应当代表民意,增强公开性和民主性,要科学地制定立法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公民只有了解法律的目的所在并普遍赞同,才能服从法律、信仰法律。 开展法制宣传,是建立法律信仰的途径。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动静结合,通过各种法律知识、法制信息、法治观念的交替传播和共同作用,着眼于从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要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权利本位、法律至上、自由平等观念。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建立起法律信仰。要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排解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的熏陶,培养法律信仰。 加强依法行政,是建立法律信仰的关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能不能自觉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着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方面,要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另一方面要深化内外部监督机制,扶正祛邪。只有通过他们廉洁、高效、公正地依法行政,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法律的真正作用,享受法治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尊重和信仰法律。 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法律信仰的保证。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水源。”公正司法可以使公民信仰法律。一方面,公正的裁判在宣示法律权威的同时明确了正义行为的标准和原则,划清是非、善恶、美丑的界线,对公民的行为起着一种正确导向作用,进而潜移默化影响人的理念。另一方面,法律秩序乃至道德秩序的形成必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判决。公正司法有助于树立法律至高无上及遵守法律的观念,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律、信仰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