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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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不识“天价U盘”判决计入盗窃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程成

  【简要案情】
  2007年12月7日,在火车站游荡、伺机盗窃的李迅见刘某拿着一只鼓鼓的手提包,怀疑内有许多现金,遂采取割断提手的方式将包盗得。当他发现包内仅有430元现金、一个包装精美且保护得很仔细的U盘后,遂只要了现金,而将并不知道内容及价值但知道是用来干什么的U盘丢弃。事实上,该U盘内有某种绘图软件系统许可文件及密码,价值达617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造成巨大损失,该损失应当计入盗窃数额,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理评析】
  1、盗窃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对盗窃对象的价值有所认识。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仅要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对窃取对象的价值有所认识,因为“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仅仅是说明情节严重与否,是法律给予法官定罪量刑时的参考依据,体现的是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2、李迅对盗窃U盘有着间接故意、U盘对于李迅没有实际使用价值,但不等于U盘及其内容没有价值。李迅不知道U盘的内容及价值,不等于李迅主观上没有认识,也不等于不能认识,在他已经“知道是用来干什么的”之情况下,完全可以从U盘包装精美、保护得很仔细上,知道它不只是一般的U盘,其内容具有一定价值,只是不知道有什么价值、价值多少,即应当有着概括性的认识。同时,李迅窃得手提包后,完全有可能、有机会、有条件了解U盘及其内容的价值,通过销赃取得对价,他没有这样做,并不等于他没有实际占有U盘,只能说他没有利用条件与机会,认识价值并实现对价。
  3、U盘内容的价值应当体现市场价格。价值规律的一个最基本的体现,就是价格围绕价值而波动,价值是通过价格比表现,价格体现了物的价值,物的价值体现只能通过市场价格来体现。根据这一原理,认定偷窃物的价值时,同样应当通过市场价格来体现。因此,无论认为不能把U盘内绘图软件系统许可文件及密码价值计入盗窃数额,还是只能把U盘本身价值计入盗窃数额的做法,对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的主体、对受害人都是不公正的,也破坏了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