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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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加了层层保险的借款“蒸发”了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尚法

  “现在的骗子,真是防不胜防,即便有担保公司,有公证处,骗子照样骗你没商量。”杭州人钟林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钟林汉说,他通过一家担保公司将钱借给他人,借款人有身份证、房产三证和结婚证作抵押,担保公司还进行担保,甚至还有公证处的公证,但是,这看似一道道的铜墙铁壁,却原来是层层叠叠的窗户纸,不但借出去的钱血本无归,甚至到最后连借钱人是谁也无法搞清。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说,这样的案件也可以写进《拍案惊奇》里去了。据了解,这是一起资金出借人通过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平台”出借款项遭遇骗局,连带担保公司、公证处成为被告的错综复杂的因一起刑案牵出的民事纠纷案件。

  欠债人否认曾经借过款
  2006年3月,钟林汉在媒体上看到一则广告,介绍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的新业务。该种新业务是一种新型的民间资金借贷平台,担保公司为急需资金的借款人提供合适的出借方,借款方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双方的风险由该公司提供全程担保。
  广告还宣传了该业务的特点:资金安全、回报高且稳定。看到这样的承诺,钟林汉找到了担保公司,委托其寻找合适的借款人。
  2006年底,担保公司告诉钟林汉,说他们帮他找到了一对非常合适的夫妇,借款期限不长,只有一年,且有房产抵押,利息也高,基本没有风险。于是,在担保公司撮合下,钟林汉与陆先生夫妇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陆先生一方自己并未出面,而是由杨某代理陆先生夫妇签订合同(当时,杨某出具了陆先生夫妇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经过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的),同时在担保公司办理各项手续。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钟林汉向陆先生夫妇出借35万元钱,每月2975元利息,每月一付,夫妇俩则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合同签订后,担保公司如约为双方做出了担保承诺。钟林汉说,合同签订后,他如约将35万元钱打入担保公司的账户,还向其支付了4200元中介服务费,而担保公司则先后向陆先生夫妇(实际是杨某经手,杨某还出具了收条)支付了35万元钱。之后的半年中,双方如约履行,钟林汉每次都会在约定之日经担保公司获得利息。
  到了2007年6月,担保公司告知钟林汉,陆先生夫妇不再支付利息了,而且也无法联系到对方。钟林汉和担保公司都急了,按照抵押房产登记的地址,他们找到了陆先生夫妇进行交涉。然而,陆先生夫妇坚决否认曾委托别人向钟林汉借过款,还称根本不认识杨某。

  假的,假的,全部是假的
  尽管如此,但在西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里,就明明白白地存有陆先生夫妇委托杨某进行借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夫妇俩曾于2006年11月30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在给杨某的《委托书》上签了名。
  陆先生夫妇坚决要求三方到公证处进行对质,还要求公证处对《委托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澄清事实。
  鉴定结果证实,《委托书》上的签名根本就不是陆先生夫妇亲手签的。很显然,公证处也上当受骗了。
  2007年8月,钟林汉根据借款合同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委托书》的委托公证程序不合法。
  更为糟糕的是,2007年10月,西湖公证处下文,认为上述《公证书》系由不法分子骗取的,故予以撤销。
  但是,陆先生夫妇既然从未委托他人进行借款,又不认识杨某,这拿来抵押的房产三证、结婚证等为什么又会在杨某的手上?据了解,杨某曾在一家投资公司做过融资中介业务。他说,在得知《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假的之后,他也害怕了,因为他说他确实不认识现在的“陆先生夫妇”。他说,当时一位客户找到他,要他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因为看到了全套证件的原件,便相信了。杨某要求委托人亲自过来签《委托书》时,那位客户也确实带来了一男一女,说是陆先生夫妇。
  但是,杨某无法解释,签《委托书》时的证件之一——结婚证上是有照片的,他当时为什么不核实呢?
  陆先生夫妇的相关证件为何会落在不法分子手上呢?他们承认,在此事件发生前,因朋友之托,他们曾经容留过一位房客共住,可能此人就是罪魁祸首:盗取了他们的相关证件,抵押后骗取巨额资金。
  夫妇俩告诉记者,现在,他们根本无法知道这个人的下落。

  每个人都说和自己无关
  接着,钟林汉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报了案,但遗憾的是案子至今未破。
  不过,钟林汉认为,刑事案件没破,民事责任却在。
  钟林汉说,因为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他尚不能确认整个借款过程中确实有一个骗子、或者是一个连环骗局、或者根本没有骗子。因此,在民事责任问题上,他不能将无法确定的“骗子”作为责任的承担人。钟林汉说,由于杨某凭借陆先生夫妇的相关证件办理了借款事宜,因此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杨某受委托是真实有效的,故陆先生夫妇仍应承担还款的责任;而在整个借款过程中,杨某是唯一实际取得借款的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样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杭州西湖公证处由于工作极不负责任,并过错导致他无法追回借款,故公证处也逃脱不了相关的赔偿责任。
  今年3月,钟林汉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起诉,将陆先生夫妇、杨某、担保公司、杭州西湖公证处一同列为被告。5月,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审理中,陆先生夫妇觉得自己绝对是无辜的,这份《借款合同》根本无效。陆先生说,他们与本案的所有各方都素不相识,却凭空要他们承担这样一笔欠款,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担保公司要求法院驳回钟林汉的起诉。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钟林汉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这个案件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案子没破之前,谈谁应当承担责任还太早。此外,担保公司还提出了一个让钟林汉难以接受的观点,即担保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仅仅是一般保证,因此在对该案中其他被告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担保公司是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杭州西湖公证处也认为该案应当“先刑后民”。公证处相关负责人承认,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的确存在失误,但她认为赔偿责任在于进行诈骗的犯罪分子,公证处即便有责任也是有限的。

  案件比想象的复杂
  相关专家认为,这起案件很蹊跷。
  在刑事部分,这起案件存在诈骗可以说是肯定的,但究竟是否当事人所说的只有一个诈骗分子,还是一个诈骗连环套,在没有破案之前,谁也不能肯定。
  而民事部分,在这起案件的刑事部分破案之前,相关的民事部分是否可以分清责任?一旦无法破案,这笔35万元的借款是否应当由钟林汉自认晦气?陆先生夫妇没有尽到保护房产相关证件的义务,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对此,只有等待上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了!(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