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车祸惨案肇事元凶缺位下的成功调解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勇

  一名70多岁的老人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而真正的肇事元凶至今仍然是个谜。案发3年多后,死者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6万余元经济损失。
  肇事元凶不明、案情扑朔迷离、法律责任错综复杂……在这个悬疑车祸赔偿案中,调解的魅力在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一起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车祸
  2004年10月27日17时46分许,夜幕降临。桐乡市龙翔街道正福村全介里组的赵老太,步行至姚太线1K+300M地段由西往东横穿公路时,惨祸发生了。
  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车辆撞上了她,赵老太当即倒地,肇事车辆逃之夭夭。更惨的是,此后又有多辆车从事发地经过,其中有几辆车从赵老太的身体上碾压而过。
  赵老太在车祸中殒命,可真正的元凶是谁?这个问号重重地打在赵老太家人的心中。因真正的肇事车辆已经逃逸,交警部门无法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据目击者称,赵老太被撞后又有一辆轿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其身上碾压而过,轿车司机徐某和摩托车驾驶员韩某被当场查获。
  为了给死者讨说法,家属一直找有关部门反映此事。时隔3年多后,桐乡市交警大队于2008年3月17日在事故认定审批意见中表示:“此案肇事车辆逃逸,至今未查获,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一款之规定……不作事故责任认定。”
  同月20日,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所驾驶的轿车、韩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肇事车辆碾压逃逸后,先后碾压过倒地的赵老太。
  该两辆事故车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查勘照片记载,徐某驾驶的轿车经撞击碾压后,底盘前横梁处有撞击印,泥土擦落,附着有血迹,横梁向车尾方向底盘中部附着有血迹,后保险杠中部附着有血迹。而韩某的二轮摩托车则看不出撞击痕迹。但交警部门认为,因肇事车辆逃逸,至今未查获,案件事实未查清,故未认定任何一方有责任。

  家属向碾压车辆索赔16万余元
  因交警部门确定徐某所驾车辆和韩某所驾摩托车有碾压过死者的事实,为此,赵老太家属多次要求徐某、韩某赔偿损失。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协议。
  今年4月21日,赵老太的丈夫以及4个子女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5原告诉称,因被告徐某和被告韩某驾车碾压赵老太致其死亡,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徐某、韩某赔偿16万余元,徐某所驾车辆的挂靠单位桐乡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桐乡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争议之大在法官的预料之中。被告徐某答辩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重要的依据之一。而本案的责任认定书没有具体认定当事人责任,死者到底是被哪辆车碾压致死的,责任认定书也没有说明,所以不同意赔偿。
  而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被告桐乡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挂靠在其名下的涉案车辆责任不明,查清事实后,他们愿意合理合法予以赔偿。
  摩托车驾驶员韩某也明确表示不愿意赔偿。理由是,当他的二轮摩托车碾压到赵老太的时候,她已经被多辆车碾压,所以造成其死亡的不是他。
  责任不明,这个问题在法庭审理中成了难解的死结。

  资深法官三次调解促圆满
  叶竹安法官从拿到案件的那一刻,同事们就为他接手的这个“烫手山芋”担忧:判难判,调也难调。难就难在那个老问题:责任难认定。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就相当于是法医对伤残情况的鉴定一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叶法官说。
  花了整整一天半的时间查阅案卷后,58岁的资深法官叶竹安发现,案发时间久远,且肇事车辆至今未查获,法律责任无法认定,如果一味等待真正肇事者的出现,无疑会加重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和讼累,案件可能因此将久拖不决。所以从一开始,叶法官就打定主意:调解是惟一的出路。
  第一次调解是从上午8点开始的,但是直到下午5点半,仍然没有任何结果,因为三被告坚持认为,他们不是导致死者死亡的责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叶法官并没有放弃,在有意识地让双方冷却一段时间后,第二次调解又开始了。这次调解稍微作了下调整,叶法官先对双方背靠背进行调解,而后再次面对面协商。
  “第二次果然有了重大突破,虽然被告方还是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他们表示在道义上愿意给予一定赔偿。”首先是徐某答应在道义上给予补偿,接着徐所驾车辆的挂靠单位和韩某跟进表示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此时双方对具体的赔偿数额虽然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有着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叶法官对案件的最后妥善解决有了极大信心。
  有了前两次的充分接触和交换意见,当原告、被告在法官的召集下第三次坐下来面议时,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原告、被告达成最后的协议:由徐某及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万元,扣除徐某此前已付的1万元,还需支付11万元;由韩某赔偿1.5万元,这些款在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目前,被告方已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