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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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挂临时牌照保险公司也得赔

  也许很多有车族都有这样的困惑:刚刚买新车的时候,办了保险,尔后办个临时牌照先出去兜一圈,在此过程中,若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造成爱车受损,那么应该是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还是车主自己埋单?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给了广大有车族一个回答。

  刚上保险二十天连刮带擦兼碰撞
  永嘉的小金于2007年2月7日向车行订购凯迪拉克2800CC型轿车一辆,次日,由车行代为小金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07年2月9日零时至2008年2月8日24时止,原告按约定交纳了10102.59元保险费。同月17日小金提车时,车行交给其一份沪AS××××号临时行驶车号牌,注明有效期为十五天。
  2007年2月28日,小金驾驶被保险车辆从温州开往福建方向,途经甬台温高速公路某处变换车道时,与一辆轿车发生刮擦,尔后被保险车辆与公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受损车辆经保险人评估损失,确定修理单位后进行了修理。其中,被撞轿车用去修理费4823元,而凯迪拉克用去修理费197403元、拖车施救费600元。原告小金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向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要求保险赔偿,但令小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给他的答复是:“拒赔”!

  拒赔理由:“车辆没有车牌号,临时牌照系伪造”
  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凯迪拉克轿车在发生事故时还没有正式上牌,而使用的临时牌照属于伪造,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临时移动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再加上2007年2月8日投保单投保人非原告本人所签,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法院判决:合同真实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有效,对此原、被告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投保车辆没有有效的车辆号牌出险时,被告是否免责,对此,原、被告理解各异。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出险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属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属他人代签并非原告本人所签,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各项实际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20282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本案被告拒赔是基于对临时号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合同免责条款理解产生分歧所致,故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以下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等损失2028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