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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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本是漫长人生当中一段美好的回忆,而对于今年十八岁的小杰而言,却只能悔不当初,这一切源于——
一时冲动引来一串“官司”
王蓓 杨群芳

  致人重伤  被判故意伤害罪
  2006年,16岁的小杰还是某武术学校的学生,11月5日下午5点左右,小杰周末回家到慈溪市一初级中学找表弟,遭到学校门卫蒋某的阻止,两人因此争吵起来,小杰一时冲动,用脚踢蒋某的头部,这一脚导致蒋某头部着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伤势已构成重伤。当天晚上8点,小杰投案自首。2007年12月1日,慈溪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学校追偿  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在判刑前,小杰的父母主动赔偿了蒋某8万元,蒋某工作的学校也赔偿了蒋某6万元。而蒋某为治伤,共损失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达23万余元。扣去小杰的父母和学校赔偿的14万元,蒋某还损失9万余元。于是,2008年1月7日,蒋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起诉某初级中学,要求对方赔偿9.3万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蒋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2个月以后,履行完判决义务的某初级中学又起诉小杰及其父母,要求三被告偿付原告已支付的蒋某医疗费等的损失15.3万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应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清偿。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选择了他的雇主也就是慈溪某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但故意伤害他人的小杰却不能因此而高枕无忧,慈溪某初级中学仍可以向小杰和他的父母追偿。而小杰没有财产,他的赔偿责任就只能由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来承担。小杰的一时冲动不仅带来了他人的受伤害、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又给自己的父母带来了心理和经济上的双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