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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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所降低维权成本 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 法律援助成律师法定义务
新律师法处处为民着想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邵素珍 李吉 吴利平

  修订后的律师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律师法亮点纷呈,新意迭出,不仅以立法的形式对律师职业的性质作了重新定位,还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如今,新律师法实施已有些时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王兰青说,新律师法在渐渐改变我们的法律生活,它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将切实保护法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个人可办律师事务所  老百姓离法律更近了
  早在2006年3月,我省的律师界就出现了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徐正保律师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如今,徐正保律师事务所的场所面积已从原先的200平方米扩大到了300平方米,律师也增加到4名执业律师和2名律师助理。
  徐正保说,他一直都在“招兵买马”,希望能够引进优秀律师。这位早已过了退休年龄的老律师在电话里说,他的业务以诉讼为主,现在每天都很忙。
  在徐正保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时候,这样一个人的律师事务所绝对是个新事物,而现在,这种形式不再新奇,因为新律师法在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中,对人数不再作严格限制,这意味着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
  对此,王兰青表示了极大欢迎,她说:“今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将更加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法律需求,对于降低法律服务的成本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感兴趣的一般是单位客户。个人案件因为案值较小,收费不高,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不愿接。而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好可以满足普通老百姓的法律需求。“这些律师事务所一般规模不大,设在社区周边,方便律师走近老百姓。由于运行成本低,打官司的费用也将大大降低。”王兰青说,“这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及律师资源稀少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个人律师事务所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和市场需求。”
  那么,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令人放心呢?王兰青说,新律师法对开办律师的执业年限、职业信誉及资产等都有严格规定,这样就把个人律师事务所严格纳入了政府监管范围,对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带来的风险起到了规避作用。

  破解律师执业“三难”  公民权益得到更大保障
  昨天,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的汪伟明律师要查阅他所代理的一个伤害案件的案卷,于是一早就打电话到萧山区检察院预约。当天下午,汪伟明就在检察院看到了案卷。如此便捷的阅卷方式,让汪伟明律师感受到了尊重。
  新律师法实施当天,萧山区检察院立即出台了四项措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萧山区检察院里,原先一个30平方米的会议室现已成了律师的阅卷室。检察官告诉记者,为了方便律师阅卷,同时避免律师阅卷和承办人阅卷发生冲突,萧山区检察院还特别推出了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
  在这里,律师可根据需要复印和打印。“这样的阅卷环境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前来阅卷的律师无不感慨地说。据了解,从制度实施到昨天,萧山区检察院共接待了14名前来阅卷的律师。
  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三难”问题多年来困扰着广大律师。可如今,这一现状将随着新律师法的出台而改变。
  对律师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新律师法则明确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大大扩大了律师阅卷的范围。
  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时的种种不便和潜在风险,新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使得律师们在具体调查过程中的权限有了明确的说法。
  除此之外,新律师法备受律师界欢迎的另一亮点是律师的“会见权”更有保障了。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律师的执业权利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实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方式。”王兰青说,“新律师法在为律师赋权的同时,也在为公民赋权,是公民权利保护所获得的重大进步。”但她又补充说道,新律师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三难”问题将彻底解决,这涉及到各部门、各方面,需要有一个过程,但至少,值得我们期待。

  律师拒绝法律援助将受罚  更多人有机会获得援助
  4月28日上午,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突然挤进了三十多名操外地口音的男男女女,大声嚷嚷着要向律师求援。原来,他们是青田县某足浴休闲会所的员工,原本4月15日是领工资的日子,但老板以各种理由推托,两天后干脆关门停业了。于是,走投无路的31名外来务工人员希望法律援助中心为他们讨回血汗钱。
  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简化审批程序,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援助律师办理此案。援助律师接案后马上整理材料,连午饭都没顾上吃,为31名外来务工人员逐个填写各种表格和公函。第二天下午,援助律师与31名当事人到法院立案。
  5月5日,在法庭的调解下,足浴休闲会所的两名负责人当场拿出10万元发放了工资。
  新律师法第2条明确提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律师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其中一项就是法律援助。
  依据新律师法,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不再只接受道义上的谴责,而必须承担实实在在的惩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对于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家庭和个人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更多的人将因此有了更多的机会获得法律援助。

  八大雷区五大关卡 严管律师行业
  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院起诉,浙江的冯律师接受委托,成为陈某的辩护人。案件办理过程中,陈某的家属提出想让被害人翻供,从而使陈某无罪释放。这一想法得到了冯律师的认同,在陈某家属的多次询问下,冯先口授翻供要点,后将翻供要点打印成书面材料提供给他们,最终造成被害人到检察院翻供,影响了诉讼进程。去年6月,宁波江北区法院以伪造证据罪对冯作了宣判。此后,省司法厅吊销了冯的律师执业证书。
  去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收到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164件。为了树立律师的行业形象,遏制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继2006年1名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后,2007年有3名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此外,有1人被给予警告处罚,有5人受到了停止执业的处罚。
  诚信是律师行业的生命线,而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无疑是对此的挑衅。新律师法花了更重的笔墨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处罚并非本意和最终目的,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才是根本。”王兰青说。
  新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有的八大行为,进一步明确了不可触犯的“红线”:(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新律师法还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王兰青说,新律师法还创设了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累进加重处罚的制度。如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也是如此。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无疑给违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念起了“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