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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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父母为何走上法庭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赵荔

  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是近年来社会上一直在呼吁的一个问题。近日,在永康务工的一对父母通过诉讼途径为舍己救人的儿子讨到了说法:法院一审判决被救者父母刘世文、黎绍书补偿救人者父母刘世才、罗荣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儿子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刘世才、罗荣仙夫妇和刘世文、黎绍书夫妻是云南省镇雄县盐源乡蓼叶村的同乡,两家人都在永康务工。这两对夫妻还各有两个十多岁的儿子,都带在身边。因为是老乡,所以两家年龄相仿的孩子也常在一起玩。
  2007年8月21日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使得这两家人最终对簿公堂。当天下午3时35分,刘世文、黎绍书的儿子刘承稳、刘承鹏与刘世才、罗荣仙的儿子刘灏、刘鸣一起去永康江水攻山附近捉鱼,结果四个小孩只回来了三个,其中刘灏溺水身亡。直到当天晚上6点多,刘灏才被打捞上来。
  15岁的刘灏到底是怎么死的?当时在场的人证明,刘灏是为了救掉进深水区的刘承稳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此后,永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刘灏见义勇为称号。
  事发后,在打捞尸体和火化时,刘世文、黎绍书一共支付给刘世才、罗荣仙人民币2000元。

  见义勇为者父母起诉被救者父母
  3个月后,刘灏的父母刘世才、罗荣仙将老乡刘世文、黎绍书夫妇起诉到永康法院。
  他们在诉状中说,他们的儿子为救被告的儿子而牺牲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虽然刘灏的事迹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许,也被授予了“见义勇为”称号,但这些都无法弥补他们痛失爱子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两被告除在打捞尸体和火化时各支付过1000元外,不仅没有来看望、安慰原告,甚至不承认刘灏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好像刘灏的死与他们无关。
  刘世才、罗荣仙要求刘世文、黎绍书补偿因刘灏见义勇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30727元的50%,即115363.5元。

  刘灏死因成法庭争议焦点
  2008年3月19日和5月23日,永康法院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儿子刘灏的死因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刘灏是因为救被告的儿子刘承稳而溺水的,庭审中,他们除了提供了永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询问笔录、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表彰决定的文件、派出所的处警经过等证据外,还有4个证人证言。其中有证人方某和李某证实,当天他们亲耳听被告的儿子刘承鹏说,刘灏是在刘承稳落水时,游过去救起刘承稳后,自己却被水冲走。
  对此,被告却有完全不同的说法。他们说,当时死者刘灏和刘承稳一起向深水区游过去,刘灏游在刘承稳的前面,二人之间相距2米左右。刘灏游进深水区遇到漩涡,被卷进去后,刘承稳就往外面游出来,也差点被卷进去。次日,刘世才主动找刘世文,让刘世文承认刘灏是救刘承稳而死,这样可以方便保险理赔,因此刘世才出于好心予以承认。
  被告代理人明确地在法庭上提出,原告的儿子刘灏不存在见义勇为的行为,他是自己溺死的。
   
  法院认定见义勇为属实
  经过先后两次开庭审理,综合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永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询问笔录、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表彰决定的文件,多个证人证言等证据,永康法院认定,刘灏是在救上刘承稳后溺水身亡的。而两被告认为刘灏没有因救人而死亡的辩解理由,依据不足。
  永康法院认为,对两原告因失子所造成的损失,受益人刘承稳在受益范围内应承担分担损害的义务,而刘承稳系未成年人,故作为监护人的刘承稳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承稳父母刘世文、黎绍书补偿原告刘世才、罗荣仙因儿子刘灏救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30727元(死亡赔偿金165300元,丧葬费154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中的50%,即115363.5元(在执行中应扣除已付的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