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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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善用,法律如何保障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本版撰稿 李道演 余春红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的捐款捐物源源不断地向灾区汇聚。人们为逝去的生命、破碎的家园而悲痛,也为救援者的无畏、幸存者的坚强而感动,因而慷慨解囊,捐赠的热情和数量都史无前例。
  爱心人士在竭尽所能捐款捐物的同时,也时刻关心着捐赠钱物能否及时、完整地送到灾区人民手中。能不能查询所捐钱物的去向?法律对于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有哪些规定?记者采访了我省有关部门和对公益事业捐赠法颇有研究的专家,为爱心人士一一释疑。

  案例——

  镇长书记挪用“茅改款”获刑

  记者在网上搜索了一番后发现,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物的案例很少见,这似乎很让人欣慰,但还是找到一例。这是去年贵阳市司法机关查处的,是一起挪用“茅草房改造工程款”案。
  “改茅工程”是贵阳市自2001年开始的一项“民心工程”,旨在帮助贫困地区至今还住在茅草屋里的农户住进新房。它由贵阳市扶贫办根据各乡镇调查核实上报的茅草房改造户数,按每户茅改房拨款4000元的数额,专款拨到各乡镇扶贫站,专款专用。这些专款的来源,除了财政拨一点外,绝大多数是机关干部献爱心捐助的,每一分钱都凝聚着机关干部们对农民兄弟的一份爱心。
  但当这笔专款拨到一个叫卫城镇的地方后,却成了该镇镇长、书记的“专款”。该镇党委书记郭某和前后两任镇长陈某、邓某,副镇长罗某,用专款提高接待标准、买车、送红包、旅游,总计挪用“茅改款”180余万元。而几百户住茅草房的农民的新房梦因此破碎。
  2007年6月,郭某等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一一对郭某、陈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其中郭某获刑6年6个月。案件的查处终于给了爱心人士一个交代,也给有关部门以极大的警示。

  释疑——

  疑问一:捐赠的正规渠道有哪些?
  杭州的李先生是一名银行职员。在汶川地震发生后的第二天,他就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捐款。随后几天,当看到地震灾区满目创痍,他决定再捐500元。正当这时,他无意中发现网上竟有人假冒捐款公益网站进行诈骗。愤慨之余,李先生询问:合法捐赠渠道有哪些?
  对于李先生的疑问,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个人或组织可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公益性团体是指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另外,该法第11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助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因此,法律上对救灾受赠人的主体限制为以上3个。
  近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及时把大家的爱心传递到灾区,也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捐助人可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渠道捐物,而捐款既可捐到中央公布的3个主渠道,也可通过各省、各地民政部门组织的渠道,还可直接捐给四川省、甘肃省、陕西省。

  疑问二:如何了解捐赠款物的去向?
  宁波网友“娄娄”为灾民捐了1000元。她说捐款数目虽小,但这是她的一份爱心,希望能全部传递到灾民手中。前几天她在网上看到传言,说中国红十字会送给灾区的帐篷价格高达1.3万元,说成都某小区发现救灾帐篷被个别业主挪用等等。“娄娄”不免有些担心:我的捐款会不会被中途挪用或侵占,我能不能查询捐赠款物的去向?
  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人应当公开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省民政厅每天都将接受捐赠的最新数据和运送情况公布在部门网站上,以便群众查看。记者在该网站上看到,截至5月21日12时,全省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累计接收捐赠款物11.9亿元,其中接收捐款小计10.3亿元(民政部门接收2.9亿元、慈善总会接收7.4亿元);接收物资价值1.6亿元(民政部门接收物资价值7300万元,慈善总会接收物资价值8940万元)。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已划拨四川省灾区资金1.5亿元,调运物资价值1.1亿元。

  疑问三:捐赠者能享受什么优惠措施?
  在这次抗震救灾行动中,不管是华立集团、报喜鸟集团、奥康集团、宝业集团等知名企业,还是一些不知名的小企业、个体经商户,我省企业界纷纷解囊相助,表现出了“浙商”的爱心、热忱与慷慨。读者陈先生来电询问:听说向灾区捐赠可享受一定的鼓励性政策,请问具体有哪些?
  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25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此外,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税总局下发了通知,明确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说法——

  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有法可依
  如何管理和使用巨额捐赠财产,把每一分善款都用好,让每一份爱心都得到呵护,已是赈灾中不容回避的话题。
  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捐款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公益事业捐赠法专门用一章作了详细规定,如“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减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就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前一段时间,民政部发了第35号部长令,公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捐赠如何开展、资金如何使用、如何监管等作出明确要求。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考虑到救灾捐赠活动的特殊性,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同时增加了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法律责任和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有关救灾捐赠的信息公布作了强化,要求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记者发现,此次抗震救灾捐赠中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办法中都可以找到答案。比如,在这次捐赠中,一些捐赠人指定捐赠款用于建学校或抚养孤儿。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对人们关心的不适用灾区的救灾捐赠物资如何处理的问题,办法规定:“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同时规定:“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挪用救灾款物将受法律严惩
  救灾捐款和捐物是人们对灾区人民的一种慰问和关爱,如果出现不法分子挪用、侵占或贪污的行为,不仅将受到全国人民道德上的谴责,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已有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雳对记者说,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针对在捐赠活动中,出现逃汇、骗购外汇的;偷税、逃税的;进行走私活动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刑罚上,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将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则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挪用上述物资归个人使用的,只要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将依此罪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