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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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哥打官司确认劳动关系
此案对出租车行业明晰用工关系有标杆意义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出租车是个非常特殊的行业,特殊在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形式、工作环境,还特殊在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是劳动关系,是承包关系,还是其他的关系?许多出租车司机都回答不上来。
  杭州的哥郭师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昨天,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律师认为,此案对整个出租车行业用工关系的明晰有标杆意义。

  开了7年出租车社会保险却没着落
  郭峰,32岁,已经开了近7年的出租车,可以算得上是杭州资深的哥了。随着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生效,合同法的其中一个条文引起了他的注意。该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想到自己的情况,郭师傅很想不通,自己已经在出租车公司开车多年了,但是这个“劳动关系”似乎并不明确,公司既没有与自己签过明确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自己交纳有关的社会保险。
  郭师傅是2001年3月进入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开车的,签过5年的劳动合同,当时础润公司为郭师傅交了12个月的社会保险。2003年3月25日,杭州础润公司将其公司的全部50辆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转让给了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转让了,郭师傅仍然到了杭州大众出租公司开出租。但是这以后,大众公司一直没有给郭师傅交纳过社会保险。

  劳动仲裁被驳回
  在大众公司开出租多年,自己到底与大众公司有无劳动关系,大众公司是否应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峰认为自己毫无疑问与大众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大众公司也应依法为自己交纳社会保险,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今年2月20日,郭峰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众公司确认与他的劳动关系,并为他交纳社会保险。
  但是让郭峰意外和失望的是,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郭峰与大众出租公司之间是汽车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营业车辆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市仲裁委于是在3月25日裁定驳回了郭峰的请求。

  只有承包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吗?
  双方仅仅是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吗?郭峰不服仲裁裁定,4月7日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提起诉讼,仍然要求法院确认他与大众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交纳有关社会保险。
  昨天,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而郭师傅与大众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到底是否只有承包关系而无劳动关系,自然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问题。
  大众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答辩说,郭峰与大众公司之间只是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并无劳动关系。理由是,此前郭峰与础润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而础润公司转让给大众公司的仅仅是出租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不包括人员劳动关系的转让。转让后,大众公司与郭峰签订了一份“单车承包合同”,约定大众公司将一辆红旗天娇提供给郭峰营运,承包期从2003年9月1日到2011年2月28日止。郭峰在前两年半每月向公司交纳承包金9000元,后5年每月交纳8500元。该律师由此认为,郭峰与大众公司之间是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大众公司没有为郭峰交纳保险的义务。
  但是郭峰的代理律师北京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吴红丽律师恰恰认为,郭峰与大众公司之间不仅仅是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就那份“单车承包合同”而言,她认为,从这份合同的内容看,合同中既反映出了经济上的承包关系,也反映出了涉及人员身份隶属的劳动关系。
  该合同的第三款第5条约定“合同期内,乙方(郭峰)属本单位正式职工的,甲方(大众公司)根据乙方原工资级别和各项津贴,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遇调整工资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调整后工资仍作档案工资保留,但乙方应按规定每月向甲方交纳个人部分养老保险金、公积金、劳动保险福利等费用享受应享受的待遇。借用司机在借用期间不享受工资、医疗、劳保福利等待遇,如发生伤亡事故,除保险理赔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吴红丽律师提出,依据该条约定,不属于借用司机的郭峰就理应享受有关社会保险的福利。
  除此之外,合同中还规定如果乙方有犯罪或被劳教等情况,大众公司可以取消乙方的服务资格、解除承包合同。而司机在平时要遵循公司的管理,每月要参加两次安全培训活动,要到公司指定地点修理和保养车辆;遭到乘客投诉,公司有权进行罚款等等。吴红丽律师认为,这些合同内容都说明了司机平时的经营活动受公司的管理,并非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利,郭师傅与大众公司之间并不仅仅是承包经营关系,同时还有事实劳动关系。
  因原告要变更诉讼请求,昨天庭审到中途时法庭即宣布休庭,择日还将继续开庭。

  对行业规范用工有标杆意义
  吴红丽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看起来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判例可能对绝大多数的哥都有参照价值,对出租汽车行业的依法用工有指导意义。因为目前大部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明晰,而这涉及到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而杭州市政府在2005年也出台了类似的文件,并有类似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是依法规范用工的必然趋势。”吴红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