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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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减税成为鼓励捐款的手段
温岭市政协委员 江勇兵

编辑同志: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大地震。由于猝不及防,地震造成的损失就格外巨大。 地震这一异常事件提醒政府:应对自然灾害已经不是什么未雨绸缪的长远话题,而是兵临城下的当务之急。财税政策更应高瞻远瞩,将重心前移。
  大灾当前,很多人都有意愿捐赠,支持地震灾区重建家园,善尽社会责任。但是,我国目前的减免税手续太过繁琐。企业和个人通过捐款来减少税收,是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的,但捐款减税程序非常繁琐。并且,目前受政策的限制,企业和个人只有向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捐赠,才能够享受免税的待遇,这意味着直接捐赠是无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甚至,很多人还不知道捐款减税的具体程序。
  支持地震灾区重建, 这个时候迫切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优惠,简化减免税的手续,让减税政策成为鼓励捐款的手段,使更多的人参与到为地震灾区重建家园献一份爱心中来。政府应尽快出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应对地震灾害。为此笔者建议:
  1、纳税人向社会团体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慈善、民政部门所作的捐赠,可凭捐赠票据,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受地震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在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当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对受地震灾害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地税局批准,可以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 财税政策应将重心移到灾前,税收优惠政策应涉及到个税所得税减免、企业税税收减征,还有房产税优惠待遇、滞纳金交纳情况等系列化税收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财税决策部门的眼光要放长远一点,不要总把公共政策的着眼点局限于眼前,要未雨绸缪。
  为此,笔者咨询税务专家得知:按照目前的规定,市民应有捐款的合法凭证才可进行扣除;可抵扣的捐款金额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没有超过应纳税所得30%限额的捐款可以不缴税,超过30%的部分不能免征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捐款限额)=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税率=税款,如设收入为A,(A-起征额)×30%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献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