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试用期,可以说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一环。孰不知,这当中所潜伏的众多玄机常常让劳动者始料未及。
遭遇试用期陷阱该如何维权
刘军民 张兆利

  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今年春节前,某酒店招用了10名年轻人。老板发话:试用期内做得好就可以签合同。为保住“饭碗”,大家在岗位上加班加点,处处谨小慎微。可到了大年初八,这10人却被老板以不合格为由全部辞退,工资、加班费全无,试用者也因缺乏书面证据而“敢怒不敢言”。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二:无条件“炒鱿鱼”
  试用期内,劳动者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动不动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虽然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陷阱三: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劳动者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以后就大大超过了6个月,这都是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陷阱四:试用期内辞职要担违约责任
  许多劳动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劳动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五: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由于不少劳动者对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不清,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1年以上)。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看清楚条款中规定的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谨防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