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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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紧锣密鼓整肃奥运侵权
“五一”促销不可乱贴奥运标语
本报记者 姚力

  本报讯  T恤“傍”上福娃,电动车标上奥运标志,影楼也拿“奥运2008”做起了广告……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一天天临近,越来越多的商家想借“奥运”东风,奥运标志侵权案件因此日益增多。近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各地工商部门加大了奥运标志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查处了近百起侵犯奥运标志专用权案件。
  “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来看,侵权手法有几个类型。”省工商局商标监管处郑惠斌介绍说。最明显的侵权行为是擅自生产销售奥运特许商品,如纪念币、小挂件、金银手饰及吉祥物“福娃”玩具等。4月中旬,义乌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国际商贸城日常巡查中,发现有2500多件涉及“福娃”、“北京2008”等标志的手饰和玩具涉嫌侵犯奥运标志专有权。
  另外,未经授权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奥运标志也较为常见。郑惠斌说,侵权者往往在产品和包装上直接使用“奥运”字样、福娃图案、奥组委徽记等。4月9日,台州黄岩一家电动车配件厂因在其产品上标注“五环图形”、“奥运风”,被工商查扣电动车塑件4188箱、配件108箱,涉案经营额达150多万元。
  在拍摄婚纱照时加入足球、排球等运动元素,就成了“奥运婚纱照”。4月17日,温州市一家宣称可拍“奥运婚纱照”的摄影店被鹿城工商分局立案查处。该店在广告中说“为你量身打造特色奥运婚纱照”,但却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证明材料。
  “像这样在广告中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口号的,也是一类较易发生的侵权行为。”郑惠斌解释说,一些经营场所在广告标语中宣传“迎奥运,大促销”、“期待圣火,‘唱’想奥运”等口号,业主认为这只是借奥运名义为自己企业“助威”,不算非法,其实这些行为都已侵权。按规定,即使在店里张贴支持奥运的标语,也应得到有关部门的允许,因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包括所有与奥运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利权利,包括“奥运会”、“奥运”等名称。
  “五一”假期,许多商家都想沾沾奥运的光,大力促销商品。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商家:“奥运”两个字属于专有名称,它和奥运会会徽、奥运吉祥物等其他标志一样,都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授权将它们用于商业目的,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