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少年防卫过当 获刑事轻判负民事重责
方也 文仲

  K歌引发命案,少年身陷囹圄
  2007年8月27日晚,德清县武康火车站广场,几个台球桌和卡拉OK小摊如往日般生意红火。谁都无法预料,这个看似很平常的夜晚将改变多少人的命运。
  这晚,19岁的韦坚与女朋友王丽及好友小霞、小丹来到武康火车站广场,打算在露天KTV亮亮嗓。但为了抢话筒,他们与“矮个男”等人起了争执。当韦坚等人正打算回家时,转身却发现“矮个男”已纠集了六七个男子围过来。他们一上来就摸韦坚的脸,还扬言要摸王丽的脸。韦坚一把推开他们的手,对方几个男子就开始对韦坚拳脚相加。被打倒在地后,韦坚起身想跑,却被继续围殴。对方出手越来越重,被打倒在地的韦坚突然想到了自己裤袋里的水果刀。拿出刀后他开始乱挥乱捅,慌乱中刺中了一个人的脚,自己也被刀割伤。对方还是没有停手,韦坚继续拿着水果刀乱挥乱捅,感觉捅到了一个人的上身。乘着对方松懈,他得以逃脱。
  逃离火车站广场后,韦坚看到手上的水果刀沾满了鲜血,便慌了,接连打了好几次电话给王丽她们,询问被他刺伤的人的情况。第二天,当韦坚知道自己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时,害怕极了,他逃回广西老家。
  但他终究逃不过法网。2007年9月20日,韦坚被依法逮捕。

  失去一个生命,撼动两个家庭
  被韦坚刺中胸部而心脏破裂不治身亡的张永半个月前刚过了自己21岁的生日,家中妻子同样年轻,且上有年近60的老母,下有出生仅6个多月的小儿。他的离开,让一家老小跌入了生活的谷底。
  得知被害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韦坚特别内疚。他无心要致张永于死地却让他死于非命。他想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但却心有余而力不足。
  韦坚老家在广西,家里是当地的困难户。他是长子,下面还有两个妹妹,为了挑起生活的担子,也为了能让两个妹妹继续学业,他只身来到浙江德清打工。眼看养家糊口不成问题了,却不想现在背负命案,身陷囹圄。他开始为家人以后的生活担忧了。

  检察宽严相济,认定防卫过当
  2007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以韦坚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此案移送德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负责本案的检察官粗查案卷后感慨:“被害人这样送了性命,他的家属老的老小的小实在是可怜,但19岁的犯罪嫌疑人韦坚可能因为那一刀而被判处重刑在监牢中度过余生也实在是可惜啊。”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察微析疑发现了一些细节。结合这些细节,再通过犯罪构成分析,办案似乎有了新的方向。检察官认为:从客观方面看,韦坚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其外型、尺寸、锋利度与普通的水果刀无异,杀伤力明显不同于西瓜刀、砍刀等管制刀具;韦坚的行为对象——六七个对其进行围殴的人。在此过程中,处于弱势的是韦坚,甚至在逃离现场后他还在流鼻血。从主观方面看,韦坚的主观恶性较小,从打斗非他主动引起,在逃离现场后他还多次打电话询问同伴伤者的情况可知,韦坚是放任而不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属间接故意。当时他“拿着水果刀乱挥乱捅”,目的是及时逃跑,并不是希望伤害对方,这从他被打倒在地后几次站起要逃可知。
  检察官认为,韦坚在当时情况下的抵抗是“为了自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正当防卫。但是他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韦坚应在十年以下处刑。

  少年获刑六年,承诺出狱赔偿
  2008年3月11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害人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63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费5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坚的辩护律师对公诉人的指控基本没有异议,仅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抗辩。休庭后,法院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因为双方家庭都是捉襟见肘,调解协议难以达成。最后,被告人韦坚只是先行支付了1万元的赔偿金。
  4月24日上午9点,本案再次开庭。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韦坚说:“我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我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家属,我愿意接受处罚。我出狱后一定赔偿他们,我说到做到。”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韦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6年。民事部分判决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8万余元。
  不用“一命偿一命”实在值得庆幸,但韦坚的心里无法轻松,他的一生都将在自责、懊悔和亏欠中度过。不管是6年的牢狱,还是今后漫长的人生路,希望他能兑现自己的承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逝者已矣,活着的人却还有活着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