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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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盗来空白支票取现金 伪造金融票证被判刑
余红梅

  案情:一日,四川人陈某窜至湖州一家大饭店偷盗,在该店财务室窃得现金、数码相机、饭店印章数枚以及空白现金支票、作废现金支票数张,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80元。其后,陈某在窃得的空白现金支票上填写金额人民币3万元,并加盖了所窃得的饭店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专用章,用伪造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当场被抓住。后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说法:伪造金融票证罪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票据诈骗罪侵犯的除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外还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陈某先前盗窃时目的是为了窃取财物,但在其发现空白现金支票和印章时即萌生骗取财物的故意,犯罪故意转化。陈某伪造票据,显然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其行为目的是想借此骗取钱财,侵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陈犯票据诈骗罪是刑法上的牵连犯情形。牵连犯其处置原则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需要数罪并罚的以外,应当择一从重处理。本案中,陈某在银行兑票时被发现,是犯罪未遂,而实施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已完成,是犯罪既遂,在此种情况下既遂必将为重罪,故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