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释疑 企业改制后,原来的合同还有效吗?
杜先生问: 我是2001年毕业到单位工作的。单位原来是国有企业,于2007年改制成某外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在改制期间,公司没有为我们办理任何身份置换手续,公司的注册登记类型已经更改成股份公司,但其他的税务登记等都没有变更。现在我不想在这个单位工作了,我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签订的五年期的,而且约定有违约赔偿金。如果我现在辞职不知道是否需要交违约金?还有就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我们的身份转换是不是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本报释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由于你与单位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因此对违约金问题的处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这两种情况之外的合理违约金。所以,如果你与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违反当时的法律,那么就是有效的,你如果辞职就要支付违约金。 另外,你们签订合同在先,转制在后,如果工作内容和职位等没有实质的变化,应当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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