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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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据打赢官司 遭抗诉打回原形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马江领 刘新锋 配图:毕传国

  一场装修官司,同一批装修材料,装潢公司和户主都拿出了购货凭证。到底是谁付了这批货的钱?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检察官逐一调查核实了这些收据,终于找出了说谎者。

  装修:垫了工资,垫了货款,险些出了人命
  事情得从2006年5月说起。
  为了装修自己经营的歌舞厅,余姚的任女士与一家装潢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装潢公司包工包料,工程一次性定价112万元,工程期限从2006年5月9日至6月31日;任女士必须在施工完毕后4个月内付清工程款;违约方得向另一方支付11.2万元的违约金;工程保修期限6个月。
  工程进行了一半多的时候,由于装潢公司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施工人员便将气撒到了任女士的歌舞厅头上,打算把已经完成的那些装修都毁了。
  当时,经有关部门调解,任女士垫付了施工人员的工资。但这些施工人员拿到工钱后都走了,把还没装修完的歌舞厅撂在了一边。无奈,任女士只得自己另外找人继续施工,并自己出资购买了地砖、瓷砖和地毯,还垫付了4万元的玻璃款及部分工资。所有这些,按照合同约定,原本都是应由装璜公司预先支付的。
  工程终于完工了。2006年7月8日,任女士的歌舞厅开始试营业。谁知,2006年9月12日,歌舞厅内的2个包厢就发生了塌顶事故,差点出人命。

  官司:你有收据,我有收据,装修合同为准
  这边任女士正在为怎么找装潢公司理论而犯愁,那边装潢公司反倒先把任女士给告了。2006年11月10日,装潢公司以任女士欠工程款为由,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任女士支付工程款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2万元。
  想到工程存在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任女士当即提起了反诉,要求装潢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任女士垫付的工程款上。
  任女士认为装修后期的地砖、瓷砖及地毯是她自己买的,这笔款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提供了自己购买这些材料的收款收据和承揽合同。没想到,针对这些地砖、瓷砖及地毯,装潢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收款收据、购销合同等证据,证明这些材料是他们买的。
  法院认为,在无法证明双方提供的证据孰真孰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装修合同的约定进行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装饰所需主要材料应当由装潢公司采购并经任女士验收后方可进场,因此,法院认为任女士自行采购上述材料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同时,经鉴定,歌舞厅的装修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为4.9万余元。
  最后,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判决任女士付给装潢公司工程款36.1万余元,装潢公司则赔偿任任女士4.9万余元。

  抗诉:伪造收据,伪造清单,官司重新再审
  当时任女士没有提起上诉,可是后来越想越不服气,2007年8月28日,任女士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为了查清地砖、瓷砖购置的真实情况,承办检察官对开具收款收据和发货清单的经营部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明,装潢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和发货清单是伪造的,实际上地砖、瓷砖是任女士购买的。同样,经核查,装潢公司提供的地毯收据等也是伪造的。
  据此,2007年11月5日,余姚市检察院提请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今年1月11日,这个案子进行再审。4月13日,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任女士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8万元,装潢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