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检察院支持被告人上诉获减刑
这不奇怪,审判监督就是为了法律的全面施行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曹庆娟 卢岩修

  近日,涉嫌盗窃的小亮收到了金华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手捧刑事判决书的小亮泪流满面,这既是悔恨的泪水,也是感激的泪水——因为在金华市检察院的支持上诉下,他的刑期由11年减到了9年。
  在人们已经较为熟悉检察院对量刑太轻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支持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建议法院改判,成为检察院全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又一体现。
  
  “未成年人”:
  未获认定,支持上诉
  去年1月至4月间,小亮和小广共同或伙同他人窜到金华市婺城区乡村田间,爬上电线杆后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通信电缆,盗窃电缆线。经法院查明,其中,小亮盗割通信电缆21次,总计价值16万余元,造成5000多户电信用户通信阻断260多个小时。经婺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亮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小亮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认为,自己在作案时虽已满16周岁但还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该事实未予以认定,于是提起上诉。
  金华市检察院收到小亮的上诉状后,及时、客观、全面地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金华市检察院经过审查,确认了小亮出生于1989年10月16日,而他所参与的盗窃均发生在去年1月至4月间,也就是说,他作案时均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小亮具有立功情节,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金华市检察院决定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出庭支持小亮的上诉。
  法庭审理中,出庭检察官提出,原判认定小亮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小亮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原判未认定其为未成年人犯罪,也未适用刑法中相关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且对其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小亮的上诉理由和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小亮是未成年人犯罪,对原判给予纠正,以盗窃罪判处小亮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得到改判的消息后,小亮激动地向检察官表示,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审判监督:
  支持上诉,建议改判
  去年,金华市检察院也对一起案件中的某些情节认定提出不同的观点,建议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大强因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但大强不服,认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遂提出上诉。
  金华市检察院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定原审被告人大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行为可认定为防卫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采纳检方的意见,但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检方的建议,最终认定被害方在该案的引发上也有一定的过错,认定上诉人大强有自首情节,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判处大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