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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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不是“豆腐法” 拒不执行就要受重罚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尚法

  本报讯 近日,杭州上城区法院行政庭连续审查了7起几乎一模一样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案件的申请人均为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则分别为7家企业。而执行的内容均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款。
    据了解,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是一些小型的民营企业。2007年上半年,这几家公司的员工分别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这些单位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这些公司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然而,直至2007年9月底,这些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询问通知书》没有任何回应。无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去年8月10日和9月30日,分别对这些企业作出了罚款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书送达3个月之后,这些企业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于是,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在今年1月和4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批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看到,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执行书上,一家原被罚款20000元的企业,因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加上每日3%的加罚款后,被申请执行的罚款金额已经达到了75200元。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6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