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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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工资劳动仲裁部门一锤定音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亮点
本版解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王根生

  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正式实施。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实体法不同,这主要是一部救济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程序法。
  那么,相较以往的争议处理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哪些新的变化,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带来哪些便利?本期《识法》将对这部即将实施的法律进行解读。

  亮点一:劳动争议的界定更加科学全面

  【典型案例】  的哥张某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公司负责对张某的管理,但社会保险由张某自行承担。后来,张某在与抢劫出租车的歹徒搏斗时不幸遇害,他的家属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出租车公司提出了工伤索赔,可公司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条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专家评析】  在实践中,法律救济部门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类型人员的劳动权益是否受劳动法制保障的问题。比如出租车司机、保险代理人、医药代表、律师、保姆、顾问、护理工、体育运动员、自由职业者、离退休人员等等。最主要的障碍是有关部门是否有权确认劳动关系。
  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确认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从程序上保障了劳资双方的诉权。

  亮点二:倡导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典型案例】  王某在一家酒店打工,每月工资1200元。春节前,他想回家过年,可老板说,回去可以但这半个月的工资要春节过后才能给。600元钱对他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但他又不想跟老板伤了和气,不知该怎么办才好。

  【法律条文】  第十条第一款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专家评析】  从案例来看,显然劳动者迫切需要一种和平的纠纷解决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需要安排一些柔性的手段来淡化、缓和劳资矛盾,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信任,从而尽可能地恢复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了调解功能,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原则,专设一章对调解制度进行了诸多方面的改进和提高,特别是扩大了调解的法律救济渠道,有条件地承认调解协议(涉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较强的法律效力。

  亮点三: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典型案例】  某集团公司的两百多名职工为追讨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却被通知要交三十多万元的仲裁费,依据是该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费按照劳动争议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标准收取,上不封顶。

  【法律条文】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专家评析】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在经济上明显处于弱势,“天价仲裁费”给劳动者维权设置了一道高不可攀的门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顺应了民意,明确规定仲裁不收费,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

  亮点四: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

  【典型案例】  李某在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工作,因在劳动报酬支付问题上与公司发生了争议,李某便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告诉他,根据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法人(也就是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专家评析】  在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劳动仲裁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以“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为核心标准;而人民法院实行的主要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并重的管辖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在程序处理上的混乱,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统一了管辖规则: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并重,辅之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

  亮点五:仲裁时效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典型案例】  关某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基本上没有享受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经过关某的举报和执法机构督促,食品公司从去年9月开始支付加班工资。去年11月,公司找借口将关某辞退。今年1月,关某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专家评析】  在实践中,因劳动争议时效问题引发的争议非常多,因为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有不同的界定。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把仲裁时效从原来的60天延长为1年,而且明确规定了时效的中断、中止制度,以及劳动报酬纠纷的特殊时效。这将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亮点六: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  农民工小潘在同村包工头的组织下,来到城里的建筑工地打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建筑公司项目部只与包工头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规定农民工的名册、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由包工头负责造备。
  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拖欠工资。可是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小潘他们遇到了举证难题,因为包工头根本没有做花名册等资料。

  【法律条文】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专家评析】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像花名册、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基础性资料都不齐备。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取证无门。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强调了仲裁机构的能动性作用(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相关证据)。

  亮点七:劳动仲裁处理期限大幅度缩短

  【典型案例】  赵某是一家外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员工,因加班工资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赵某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诉。审理中,用工单位要求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参加仲裁并由其承担责任,劳动仲裁委同意了,并告诉赵某等待通知再次开庭。结果,赵某一等就是3个月。

  【法律条文】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裁决期限一般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30日。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较大幅度地缩短了受理送达期限和裁决期限。与原来相比,劳动仲裁机构处理案件的整个期限缩短了近一半。

  亮点八:两类争议“一裁终局”

  【典型案例】  小马在单位当清洁工,5年来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去年5月初,小马生病请了几天假,结果被单位辞退。于是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未缴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案子经过仲裁又到了法院,直到今年3月才刚刚进行完一审,单位又提起了上诉,小马只能继续等待。

  【法律条文】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专家评析】  传统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了“一裁两审”制,一些用人单位凭借经济上的强势地位,往往恶意滥用程序,企图拖垮劳动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明确了两类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一旦裁决作出,除非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