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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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网络日益普及的情况下,论坛版主删帖引发网民不满的事件时有发生,实际上——
网络删帖不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何琼 王蓓

  案例回顾:
  程某在某网络公司开设的论坛上注册了一个用户名“东东”,并多次在该论坛的“关注城市”版块发帖。由于程某所发的帖子经常被删除甚至被禁言,于是只能重新注册,用户名也从“东东”注册为“东东”后加N个“4”。程某注册“东东44444”后,所发帖子又被删除。2007年8月3日,“关注城市”的版主发出标题为“只要我当版主,所有东东帖一律删除,不给予任何理由”的帖子,同时,用户名“东东44444”也被禁言。程某遂以网络公司侵犯他发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网络公司不负有向原告程某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定义务,被告对原告进行删帖和禁言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享有发表权不等于作品的发表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因此是一种以作品为标的物的支配权。支配权的作用有两方面,即积极方面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消极方面可以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所以,发表权人既有权决定作品发表与否,发表于何时、何处,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也有权拒绝他人擅自发表其作品。
  发表权是一种支配权,支配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非他人的行为,所以,发表权人虽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发表作品,但无权强行要求他人发表作品。支配权的排他性排斥了他人擅自发表作品的行为,但他人的义务也仅限于这种不作为,而不承担必需发表权利人作品的义务。所以,支配行为本身不能改变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使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动,也一定不是基于支配权人的单方意思,而是其与他人之间的协议,比如所有权人对货物享有处分权,可以决定货物的出售与否,但货物要实际出售必需与他人达成买卖协议,否则无异于强迫他人购买自己的货物。
  在本案中,网络公司针对程某的删帖和禁言行为,实质上是拒绝为其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程某虽然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但这种权利是其对自身作品享有的权利,无权要求他人为作品的发表积极作为,换言之,网络公司不负有向程某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定义务,针对程某的删帖和禁言行为并不侵犯其发表权。
  
  对网络发表权的反思
  此案也引发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行使问题的思考:网络的开放性是其与传统媒体的不同之处,也是其优势所在,如果版主可以随意删除用户的帖子,那么是否有违网络之开放特性?笔者认为,论坛虽然是一个虚拟的开放空间,但维护该空间的运行需要实实在在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作为网站开办者的网络公司承担了上述成本并享有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使用权,因此有权拒绝他人使用存储空间。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随意删帖引发网民不满的行为,不应也无法通过法律强行克以义务的方式达到制约的目的,而是可以通过用户与网站之间的协议、网络公司和论坛的自律规范,以及网络公司出于吸引人气提高点击率的目的而克制删帖的市场行为,自发地维持网络作品发表和传播的开放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