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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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理
乘客可以诉航空公司“欺诈”
法律梳理东航集体返航事件
本报记者 朱兰英 实习生 杨玉芳

  4月7日,针对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集体返航”的不正常事件,东航发布声明:“返航事件”存在明显人为因素。于是,公众的猜想终于得到证实,本来要飞往目的地的飞机,因飞行员与航空公司激化了的劳资矛盾,在空中转悠了一圈后又降落在始发点,将上千名旅客狠狠地忽悠了一把。
  我们该如何理解东航“集体返航”事件的性质?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为何愈演愈烈,有合适的解决途径么?被延误了行程的旅客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律师,请他拨开这一事件的法律疑云。吴清旺律师曾代理过多起因飞行员跳槽而引发的仲裁和诉讼案件,对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航空公司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矛盾由来已久,早已不是什么新闻,然而这次双方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更为赤裸,且直接影响到了旅客的利益。于是,掀起轩然大波。
  吴清旺认为,东航方面已经承认事件是由于人为因素,而非之前所坚持的“天气原因”,基本可以认定航空公司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合同的履行是要安全、按时地把旅客送达到目的地。然而,根据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飞机是在非正常原因下返航的,东航公司已构成了实质上的违约。因此,乘客完全可以起诉航空公司,要求直接的经济损失赔偿。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8日也表示,中消协一直密切关注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返航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将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涉嫌欺诈旅客应该“退一赔一”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发生后,被延误的部分旅客日前向媒体表示正准备以“商业欺诈”为名对东航提起诉讼。
  对此,吴清旺表示, “商业欺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实际上是民法上所讲的民事欺诈发生在商业和个人消费领域。关于东航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飞机没有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之后航空公司又以“天气原因”的解释欺骗旅客,已经构成欺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解释并不是合同履行的本身,应不属于欺诈行为。“我个人认为,飞机的倒飞行为和航空公司的解释都属于服务的内容,因此已经构成欺诈,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对机票退一赔一。”

  应本着宽宏大量的态度去解决此事
  4月8日,东航云南分公司表示,对滞留8小时以上的旅客,补偿标准是400元/人,如果只滞留一两个小时,补偿金额更低。旅客的疑问是:400元的补偿是怎么算出来的,合理么?
  “首先要明确的是,要给旅客的是赔偿,而不是补偿。”吴清旺认为,补偿带有安慰、抚慰性质,可以将实际损失补足、也可以不补足;而赔偿是要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基本原则。既然东航云南分公司已构成违约,而且是严重违约,那么应该给予旅客的是赔偿。数额的多少,要看旅客的直接经济损失。
  不过,吴律师也建议旅客:东航云南分公司主动提出了补偿的说法,至少表明了一种愿意妥善解决问题、赔偿旅客损失的积极姿态。如果乘客损失不大,并愿意接受400元的补偿,这样的解决方式也未尝不可。

  飞行员“集体抗议”不值得肯定
  毋庸置疑,飞行员的这次集体抗议是一种不满情绪的集中发泄。对于他们的行为,吴清旺认为是十分不理智的。“他们的行为不是有些媒体上所说的罢工,他们不是不飞,而是飞得太多了。他们的行为将自己的利益与公众利益对立起来,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违反了职业操守,也无益于个人问题的解决。”事实上,集体返航的行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飞行员纵然有再多理由,再大的委屈,也不能将旅客的安全抛在脑后。
  吴清旺说,东航事件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资双方关系紧张的极端表现,就在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之前,各地航空公司出现了机长和飞行员集体请假的现象。“我们只能希望各方利益主体都不要一味地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解决利益冲突,而是要带着宽容的、理性的态度来解决现实问题。”吴清旺认为,针对目前飞行员所提出的待遇、工作环境等问题,可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来逐步得到解决。航空公司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与未来航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