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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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58万元买房定金后又反悔
法院:房主双倍返还定金116万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

  卖房协议签了,58万元的定金也收了,但卖家却反悔不想卖房了。近日,温州这个卖家为此付出了高昂的反悔成本: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该卖家返还买家双倍定金116万元。
  去年7月21日,刘女士将产权登记在她名下的一套200多平方的房子卖给王先生,总价591万元。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王先生支付给刘女士定金58万元。同时双方约定,8月11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果王先生逾期、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或其他相关手续,定金不退还;刘女士逾期、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或其他相关手续,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到了双方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时候,刘女士提出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也不愿按照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王先生定金。
  为此,王先生起诉到鹿城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刘女士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她和王先生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刘女士说,原因有两个,一是她出售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她丈夫不同意出卖房屋。王先生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征求她丈夫的意见,在未取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与她签订合同,所以合同无效。第二,她所出卖的房子在银行办理了350万元的贷款,她出售房子时没经过银行同意,因此买卖也属于无效。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的两点辩解理由均不成立。首先,房屋产权登记在刘女士的名下,产权证上没有记载共有人,按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因而王先生有理由相信刘女士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即使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也应根据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理由减轻、免除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法院同时查明,王先生和刘女士也曾约定银行的贷款由王先生清偿,而银行也表示如果偿还完毕贷款,消除抵押权,对王先生和刘女士的房屋买卖没有异议。法院认为,刘女士和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没有损害到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条件。
  法院因此确认王先生和刘女士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判决解除,并判决刘女士返还王先生116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