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丈夫在外,我可否起诉孩子由我带?
王景龙 邵扣 洪军

  陈女士问: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分居已5年多,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离婚。现我独自居住,孩子和爷爷奶奶共住。由于丈夫出国援外,我怕爷爷奶奶把孩子惯坏,想把孩子接过来与我共同生活,可婆家不同意,我可否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释疑:你提出让孩子与你共同生活,其本质是由你直接对孩子行使监护权。监护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保护的权利,这种权利为父母所固有。父或母一方的委托监护不能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委托监护与固有监护发生冲突,一般应服从固有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18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只有夫妻双方离婚,才提及处理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但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笔者认为法院应受理该类起诉,并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作处理。根据上述法律确定的监护权原则,法院一般应判决孩子与你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