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欠下债务走人 房屋收益偿还
沈宝庆

  王某欠下前妻1万多元的债后下落不明,但他有一套价值10万余元的房屋。近日,嘉兴市秀洲区法院作出裁定,该房产由其前妻管理,用租金来偿还债务。
  许某与王某离婚后,两人又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许某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王某支付许某13500元。因王某未自动履行,许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王某下落不明,但其有一套60.42平方米的房屋。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34400元,大大高于许某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执行人员通过向当地社区了解,得知相同面积的房屋月租金为300元左右,遂决定以房屋收益来偿还债务。许某也同意这样处理。据此,法院作出裁定,将王某的这套房屋交付许某管理,许某有权自用或收取上述住宅房的收益,按每月300元作价抵偿所欠的债务,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